日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清单将免罚事项从40项扩充至48项,覆盖公路管理、道路运输、水路交通等五大领域,其中,增加了网约车驾驶员无证经营等新事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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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项扩充至48项
《清单》聚焦交通运输执法重点领域、高频处罚及不罚事项以及实践中当事人比较关注的事项,全面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更加方便交通运输执法实践适用。
《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是指从本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向前180日内,在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系统中,没有同一案由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通过引导、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性方式督促整改,并在《清单》中进一步细化有关事项的教育整改措施。同时,不予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退赔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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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无证经营列入清单引关注
在48项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增加了网约车驾驶员无证经营等新事项。
第20条: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第21条,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这几项新增的清单,引发了社会和网友的关注。
媒体认为政策体现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的执法理念进步。例如,中国经济网指出,48 项免罚既守住法律底线,又给予当事人改过机会,实现 “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人民网等强调,明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强化执法为民,政策通过动态更新机制和数字化监管,确保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有自媒体网友夸赞:交通执法这块儿,多了点“人情味”……像网约车司机忘带证件接单、货车装载量稍微超一点但没超载太多,这些以前可能要掏几百块罚款的情况,现在不用再慌着找钱、跑流程了,这对靠车轮子吃饭的师傅们来说,真是实实在在的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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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自媒体网友提出:无证网约车半年内首次被查免处罚!对合规网约车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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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针对新增的网约车无证经营事项,此次清单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哪些行为适用免罚?免罚就彻底免责吗?
江苏省交通厅发布的文件解读,可以详细解答这些疑问(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清单完整事项及具体试用条件)。
法律依据
第20条的涉及的法律依据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21条涉及的法律依据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 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由交通运输部等多个部门发布,2022年第2次修正并于12月份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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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办法》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主体,处罚更加明晰,处罚力度更大。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简单来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权益,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及车辆在驾驶经历、有无犯罪记录、设备装置、运营管理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要求。
适用条件
《清单》正式施行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管理和处罚并无变化,而对网约车当事人的处罚更加人性化——
对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经营的,满足以下条件才适用“轻微免罚”清单: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及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符合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法定条件,且按照执法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对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经营的,满足以下条件才适用“轻微免罚”清单: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及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历史接单记录不满三个月,月均少于30单的;
4.未造成乘客举报投诉,未引发负面舆情等危害后果;
5.按照执法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免罚不等于免责
根据江苏交通的文件,对于《清单》涉及的行政处罚量测也有明确标准。
《清单》与《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苏交规〔2024〕12 号)规定的有关情形结合适用。
对符合《清单》规定适用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督促整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同时,不予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退赔等法律责任。“满足条件的‘首违不罚’,但是‘再为要罚’,且立案后的‘首违不罚’记录在案。”省交通运输厅相关部门解释。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并不在此次《清单》事项中,此前星星苏讯曾报道过。
根据信用中国显示,一些网约车平台公司,屡屡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受罚:如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
信用中国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以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行政处罚达469条。这一数据体现出对网约车平台监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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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人士指出,江苏交通48项免罚清单通过 “精准化免罚” 与 “柔性监管”,可以说综合考虑了“法律底线”与“民生需求”。未来需进一步细化执行细则,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并通过动态评估机制确保政策适应性,以持续提升执法公信力与行业治理效能。
星星苏讯综合整理自江苏交通、今日头条(互联网生活、快乐不缺席)等;部分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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