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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郏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请问您知道郏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行为包括哪些方面?什么是“不合格产品”?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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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郏县看守所地址:郏县东灵线与西环路交叉口向西1.5公里路南。
导航:郏县绿博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乘车路线:郏县汽车站步行至新汽车站乘坐郏县3路公交车到中运驾校站下车,沿东灵线向西步行1.5公里路南。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郏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行为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四种行为方式是认定该罪的关键。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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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那么,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呢?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何判断产品是否合格,在我国有四种标准:一是强制性标准,即国家颁行的特定商品的标准;二是行业性标准,又称推荐标准,是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企业自愿釆用的标准;三是企业标准,即企业自已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四是社会通行标准,即在没有强制性标准、行业性标准、企业标准的情况下,按照社会通行的标准来衡量。按照这个标准衡量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比较复杂,实践中不易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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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规定:《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按照强制性标准、行业性标准和企业标准来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合格的产品要作必要的区分,有瑕疵的次等品根据规定只要标明质量状况是可以销售的,只有冒充没有瑕疵的产品时才是“不合格产品”。如果在仓库中查获,其尚未“冒充”,自然不属于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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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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