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爆出湖南省人民医院副院长与眼科副主任发生不正当关系,每当有类似这样子的舆情爆出的时候,注定是爆火的,绝大多数人都在指责副院长和眼科副主任的私德问题,却没有多少人去思考舆情背后的一些问题。
副院长与眼科副主任发生不正当关系,在道德上肯定是要遭到谴责的 ,但他们并没有触犯法律。而把他们的视频曝光于网络,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这可是触犯了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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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丝毫要为他们两人辩护,他们两人的行为,在道德上来说,确实是属于“伤风败俗”,但他们并没有违法犯罪。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他们即便是做了“伤风败俗”的事情,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利(含隐私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如果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活着还有什么意义呢?今天是他们的人身权利得到了侵犯,大家都不用因此担责,你能保证你的人身权利在某一天不会被侵犯吗?侵犯你人身权利的人,是否也可以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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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这个时候有人会说:“那是他们做了伤风败俗的事情在先,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在后,如果他们没有做伤风败俗的事情,就没有人会去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这种思维,就好比古代法制不健全的时代,回到了封建愚昧的时代,村里某个人做了伤风败俗的事情,就被绑起来游街示众、浸猪笼的时代。
我不知道别人是怎么看的,反正我是这么想的。一个人的行为违背了道德,那就用道德来谴责他,如果触犯了法律,就用法律来制裁他。而不是以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来惩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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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我们每个人在工作生活中,是不是难免都会犯错,甚至可能就是道德上的错误,那么是不是都要把这种错误曝光于网络?这对于我们当前的文明社会、法治社会来说,正常吗?
可能这个时候,又有人会说:“你是站着说话不腰痛。”他们的丈夫、妻子,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完全可以拿着这个证据去找他们的单位领导,或是报警处理,并不是只有曝光于网络这一条路可走。这样子的话,就没有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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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又有人会说,他们应该早就要想到,做这种事情会有身败名裂的一天,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不认可这种观点,他们做错了事情,是要受到道德的惩罚,组织的教育,但不能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
即便是触犯了刑律的人,在未经法院审判前,这些犯罪嫌疑人仍然享有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利(有些权利是被限制了),他们依然可以聘请律师为他们辩护,警察也不能因此对他们进行体罚,甚至是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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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这样子的话,就会酿造很多冤假错案出来,屈打成招的案例举不胜举。因此,违反了私德的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应该依然能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就容易把人往死路上逼。
尊重保护好每一个普通人的人身权利,不是帮他们,而是帮我们自己每一个人。在社会文明进步到今天这个程度的时候,我们千万不能再去开倒车。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不断地进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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