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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这个案例有意思,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于2025年9月1日实施,法院在2025年8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提前引用了司法解释二第16条进行说理,绝对算是司法解释二第一案了
英姑于2010年8月入职内蒙古某公司。
2023年10月19日,公司向英姑作出《员工待岗通知书》,载明:“根据公司《行政管理部制度》规定,你违反制度服务热线规范1.6.2条例坐席员规范服务准则的第四项、第五项。现通知你从2023年10月19日起开始待岗,待岗期限为6个月,请做好交接工作。于2023年10月25日前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参加待岗培训。培训评价合格后安排重新上岗或转岗。”
英姑接到该通知后,未参加待岗培训。
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再次通知英姑,要求于2023年11月13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参加培训,但英姑仍未参加培训。
2023年11月16日,公司向英姑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英姑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公司决定解除。
后英姑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合同、补发解除期间工资及补缴社保公积金。
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8月28日鉴定英姑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2024年9月13日,法院宣告英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4年12月9日,仲裁委裁决公司违法解除,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至2024年9月13日的工资54997.47元,补缴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的社会保险。
双方均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患有精神分裂症并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不能匹配该工作岗位要求,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认为英姑存在旷工情形,依据该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公司未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考勤管理制度》的制定履行了相关民主程序。因此,公司据此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属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英姑作为劳动者虽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但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并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不能匹配该工作岗位要求,且公司亦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双方间劳动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故对于英姑主张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补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理涉。
综上,一审判决:1、确认系违法解除;2、公司无需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9月13日的工资54997.47元;3、驳回英姑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英姑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法院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却又驳回我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自相矛盾。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享有劳动权,我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均承认,精神障碍患者(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然可以成为劳动者主体,用人单位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3、《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理解为恢复劳动关系,而非必须恢复原岗位。双方可协商安排与其能力相匹配的适当岗位。更重要的是,我恢复劳动关系后,首先应享受医疗期待遇,一审法院跳过医疗期直接认定其无法匹配岗位,属适用法律错误。
公司称:2023年起,英姑作为应急抢修部呼叫中心坐席员,在接到漏气需要电话通知的工单后,对于紧急工单不但未电话通知应急抢修部人员,而且在工单中标注为“已通知相关值班人员”,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此外,英姑在与用户沟通中态度恶劣、经常使用不当言语,严重损害了公司名誉,导致用户多次投诉。
二审判决:本案属于司法解释(二)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管理制度系经过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因此公司根据《考勤管理制度》关于旷工的规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书》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属于市政基础设施行业单位,承担着保障本市居民和企业燃气供应稳定、安全的责任,具有一定公用事业性质。在英姑在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下,客观上其已经无法担任坐席员岗位,且公司已经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本案属于上述法律条款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的情形,对于英姑主张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待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英姑主张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对此本院不予审查处理。英姑就上述两项诉求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寻求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于2025年8月25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5)内01民终311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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