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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浙沪皖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严格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异地执法行为八项举措》(以下简称《八项举措》)。该文件被视作全国首个针对“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区域协同机制。尽管在以往备受争议的违规异地执法案例中,市场监管部门的问题并不突出,但长三角地区此次探索仍释放出积极信号:地方层面,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对违规跨区域执法与趋利性执法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大整治力度。
长期以来,“远洋捕捞”被视作损害民营经济、破坏营商环境、侵蚀法治根基的顽疾。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地方权力机关跨省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及企业家个人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类严重违背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原则的行为,不仅侵害民营企业权益,也对营商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
为遏制此类行为,中央层面已出台多项政策法规。2024年9月26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要 “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督行为”。202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强调,应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也陆续出台文件,从审判监督、案件督办和管辖规范等多方面对跨区域执法提出明确要求。今年5月20日开始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也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并明确规范异地执法行为。
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精神在《八项举措》中得到具体落实。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明确了异地执法的概念,规范了案件协查程序,原则上实行同级协查,要求提前告知、陪同执法;对依法获取的证据互认法律效力,避免重复取证。《八项举措》还特别回应了中央层面反复强调的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要求慎用行政强制措施,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在管辖出现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建立案件会商制度,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强化异地执法监督,防止“过罚不当”“畸轻畸重”和趋利性执法,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从制度层面防范违规和趋利性执法。
《八项举措》着眼于具体技术层面的规范。但要根除此类行为,仍需从动机层面深入探讨违规与趋利性执法的成因。一般而言,这与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面临的财政压力密切相关。数据显示,财政压力越大的地区,罚没收入增长往往越快。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对罚没收入的依赖度较高,也更易出现逐利执法行为。某些执法机关甚至将“为地方财政创收”作为执法正当性的理由——这一点尤其需要警惕。
远洋捕捞式异地执法暴露出权力的傲慢,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及其对个人权利的漠视。不管是根据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执法权源于公民权利让渡;还是根据“人民主权”的核心价值理念,执法权来源于“为人民服务”,都可以说,当执法者沦为地方财政的创收工具,仅为特定区域的财政利益服务,权力就脱离了法治约束,丧失了正当性。
执法权的正当性只能来源于依法行政,任何将非法定目标(如财政创收)纳入执法导向的行为,都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地方财政压力应通过科学治理手段予以化解,不能以牺牲市场公平和公民权利为代价。趋利执法不仅体现出公权力的越界,更透露出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 “攫取型”执法思维。市场经济强调契约精神、公平监管和法治环境,“攫取型”执法思维则类似前现代社会的“苛捐杂税”“充实府库”“权力寻租”。通过权力强行侵占市场主体的劳动成果,终将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八项举措》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规范和监督机制,有助于从操作层面防范和遏制违规执法。但如果对权力越界和攫取型执法思维缺乏足够的警惕,治理效果仍难达深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升营商环境的目标或仅停留于口号。重建民营经济的信心绝非易事,信心贵过黄金。唯有严守权力边界、筑牢产权保护底线,才能守住市场经济的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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