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莒南交警大队正式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旨在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伤害。
违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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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首次发现被处以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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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首次发现被处以20元罚款。![]()
▲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首次发现被处以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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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首次发现被处以20元罚款。
莒南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安全头盔是驾乘电动车时遇到危险后的最后一道防线,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显著降低事故中的伤亡风险。请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每次驾乘电动车时都务必规范佩戴好安全头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员
将处以20元罚款
若再次违规,处罚升级
罚款金额提高至50元
法律链接
《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为什么要按规定佩戴头盔?
当事故发生时,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
不戴头盔头部损伤率是戴头盔的2.5倍,致命伤不戴头盔是戴头盔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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