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人民医院、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参保人员王立元等五人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人民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5〕第005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六)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5〕第005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498660.51元。
三、参保人员王立元(身份证号:12010419XXXXXX0038)存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5〕第004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参保人员张维秀(身份证号:12010319XXXXXX0724)存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5〕第004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参保人员段雅芬(身份证号:12010419XXXXXX124X)存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5〕第004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六、参保人员杜振遂(身份证号:12011319XXXXXX0014)存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5〕第005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七、参保人员么光(身份证号:12010519XXXXXX1236)存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5〕第005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来源 | 天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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