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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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等民事纠纷中,债权过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常通过发送催款通知单的方式尝试维权,而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章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往往引发争议。
那么,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算对过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明确: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一、构成债务重新确认的 3 个核心条件
过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本质是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愿意继续履行债务。债务人签章构成重新确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催款通知单内容明确指向特定债务。通知单需清晰载明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债权债务人信息等核心要素,不能模糊表述。例如写明 “请于 X 日前偿还 2020 年 X 月 X 日所欠货款 5 万元”,而非仅写 “请尽快偿还所欠款项”。若内容笼统,无法锁定具体债务,签章不构成重新确认。
- 签章行为体现债务人认可债务的意思。债务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需对应 “同意履行债务” 的意思表示。如通知单末尾有 “同意还款”“确认欠款” 等栏目并签章,或虽无专门栏目,但签章位置表明其认可通知单内容。某判例中,甲公司在载明具体欠款的通知单上加盖公章,法院认定其以行为确认债务,时效重新起算。
- 债务人无相反证据证明签章存在瑕疵。若债务人能举证证明签章系受欺诈、胁迫,或为配合对账而非认可债务,不构成重新确认。但此类举证难度极高,通常需提供录音、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据。
二、不构成债务重新确认的 3 类典型情形
并非所有催款通知单上的签章都产生重新确认效力,以下情形中,签章行为不具备相应法律效果:
- 通知单仅为对账或核对信息。若通知单明确标注 “仅作对账使用,不视为催收”,或仅要求确认债务是否存在,债务人签章仅代表核对无误,不代表同意履行过时效债务。例如乙在标注 “对账确认” 的单据上签字,法院认定其无履行意愿,不构成重新确认。
- 签章主体无相应权限。未经授权的普通员工、无关人员的签章无效。如公司员工擅自在催款单上盖章,而债权人未核实其授权,该签章不能约束公司。
- 债务人明确提出时效抗辩。若债务人在签章时备注 “债务已过时效,不予还款”,或另行书面声明不认可债务,即使签章,也因意思表示矛盾而不构成重新确认。
周军律师提醒,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只要满足催款内容明确、签章体现履行意愿且无瑕疵时,即可产生债务重新确认效力,诉讼时效从签章次日起重新计算 3 年时效。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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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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