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化】司法部发布的行为准则明确要求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这一规定直接指向当前基层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分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活动。准则中特别强调严禁第三方服务机构、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参与执法,这反映出部分地区为缓解执法力量不足,存在违规使用非在编人员执法的现象。从法律层面看,行政执法权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经过法定程序任命的正式执法人员行使。这种行为规范的确立,实际上是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具体落实,该条款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准则中"严禁借证执法"的规定,直指某些地区存在的"执法证外借"乱象,即个别单位让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持他人证件开展执法活动。
【执法程序标准化建设】行为准则对执法程序作出系统性规范,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执法公示方面,要求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必须依法公开,这有助于解决以往执法透明度不足的问题。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执法活动必须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全程留痕,这一规定直接回应了近年来多起执法争议案件中证据不足的教训。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强制推行,将有效防范执法随意性,要求所有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必须经过法制部门审核。准则还特别强调要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程序权利,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化。在执法时限方面,准则明确禁止超期办案、拖延执行等行为,这针对的是某些执法部门存在的案件积压、执行不力等突出问题。
【执法方式人性化转型】准则提出要严格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这标志着行政执法理念的重要转变。传统"以罚代管"的执法模式正在向"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新型监管方式转型。准则要求更多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这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高度契合。在涉企执法方面,准则明确禁止趋利性执法,直指某些地区存在的"罚款创收"现象。信息披露作为一种新型监管手段被写入准则,意味着执法机关将更加注重通过信息公开引导市场主体自律。值得注意的是,准则特别强调要"加强跟进帮扶指导",这要求执法机关不能止步于发现问题,更要帮助企业解决问题。这种服务型执法理念的提出,实际上是对"放管服"改革在执法领域的具体落实。
【执法纪律刚性约束】行为准则以列举方式明确划定执法人员行为红线,其中"严禁以权谋私"等八项禁止性规定具有强烈针对性。"吃拿卡要"禁令直指基层执法中的微腐败问题,"弄虚作假"条款回应了执法数据造假等新型违纪行为。准则将"打击报复"单列禁止,显示出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强化。在廉政纪律方面,准则不仅禁止收受财物等显性腐败,还禁止"故意刁难"等隐性权力滥用行为。值得关注的是,"徇私枉法"的禁止性规定将司法领域的严格要求引入行政执法领域。准则要求执法人员既要杜绝"乱作为",也要防止"不作为",这种双向约束机制体现了责任政府的建设要求。在数字化监管背景下,准则特别强调要遵守保密规定,这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面临深层次矛盾。一方面,基层执法力量不足与执法任务繁重的现实矛盾短期内难以化解;另一方面,严格规范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要求之间存在张力。行为准则的实施效果将取决于三个关键因素:执法监督机制能否真正落地、执法人员专业素质能否快速提升、执法资源配置能否科学优化。值得注意的是,准则虽然明确了"不该谁干"的负面清单,但对"该谁干"的主体责任划分仍需进一步细化。在执法标准统一化进程中,如何兼顾地区差异和个案特殊性,仍是待解难题。执法规范化不应止于约束权力,更应着眼于构建新型政企关系,这需要执法理念从管理向治理的根本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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