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平谷区养殖户李某某的合法养殖场被拆除后,未获得相应补偿,向某庄镇政府提交补偿申请却遭长期“冷处理”。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伟、陈婉枫律师起诉后,法院认定镇政府构成行政不作为,判令其在两个月内依法处理补偿申请,原告成功维权。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刘伟、陈婉枫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
案件
审理机关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原告
李某某
被告
北京市平谷区某庄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
1999年-2011年:李某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原大队两排养殖厂从事蛋鸡养殖,依法缴纳承包费,期间自建102.09㎡建筑
2010年6月:某镇政府制定《某新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非住宅拆迁补偿方案》,李某某养殖场被纳入拆迁范围
2012年4月: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平谷分中心与某镇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委托协议书》,委托镇政府实施拆迁,约定以镇政府名义签订补偿协议
2013年9月:评估公司对李某某自建102.09㎡建筑出具《北京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通知单》,确认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
2017年9月1日:某镇政府在未与李某某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养殖场
2020年9月:平谷法院民事判决确认李某某与某村委会2009-2011年存在养殖厂承包关系
2023年6月12日:李某某向某镇政府邮寄《补偿申请书》,要求对养殖场作出补偿决定
2023年6月13日:镇政府签收申请书,但直至起诉未作出任何答复
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某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伟、陈婉枫律师介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对补偿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处理补偿事宜。
双方核心主张
![]()
原告(李某某):
养殖场系合法经营,拆迁后应获得合理补偿。养殖场(含自建102.09㎡+承包1158㎡)系合法经营,同村3名养殖户已获补偿,自身却未获任何款项;
已依法向镇政府提交补偿申请,镇政府签收《补偿申请书》后拒不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应依法处理补偿事宜(主张停产停业损失、提前签约奖等共计213万余元及利息)。
被告(某镇政府):
辩称拆除行为系受委托实施,自身无补偿职责;
主张原告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补偿条件,以此为由拒绝作出处理。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
镇政府具有补偿处理法定职责:
涉案拆除行为超出原委托范围,夏各庄镇政府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原告的补偿申请负有调查、裁量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不能以“受委托”为由推卸责任。
镇政府是补偿义务主体: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镇政府虽受土储平谷分中心委托拆迁,但2017年强制拆除行为超出委托范围(委托约定2012年12月前完成拆迁),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具备补偿处理法定职责,“非适格被告”抗辩不成立。
拒不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申请履职应在2个月内处理;镇政府2023年6月签收申请后长期不答复,未履行调查、裁量义务,违反法定程序。
原告起诉未超期:
法院认定“征地补偿应遵循及时补偿原则”,镇政府2017年拆房后未补偿,2023年拒答申请,原告2024年起诉符合起诉期限规定,镇政府“超期”主张无依据。
判令限期实质处理:因需进一步调查承包合同履行、停产停业费分配等事实,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令镇政府2个月内对补偿申请作出处理(非直接定补偿额),既保障了原告权益,也符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划分原则。
法院判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责令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依法对原告李德齐的补偿申请进行处理;
二、驳回原告李德齐的其他诉讼请求。
胜诉关键
![]()
突破“委托关系”责任规避:律师紧扣《征地拆迁委托协议书》“2012 年 12 月前完成拆迁”条款,指出2017年拆房已超委托期限,镇政府应自行担责,直接驳斥“受委托无义务”的核心抗辩。
锁定“不作为”违法事实:律师指导李某某留存《补偿申请书》邮寄底单、镇政府签收物流截图,结合镇政府“无答复”的实际情况,形成“申请-签收-不作为”完整证据链,印证行政不作为成立。
反驳“超起诉期限”主张:律师援引“行政机关不作为起诉期限从‘知道不作为之日起算’”的规则,主张2023年6月镇政府拒答后原告才知晓权益受损,2024年起诉未超期,被法院采纳。
程序与实体双重把控:刘伟、陈婉枫律师梳理 “承包 - 评估 - 强拆 - 申请 - 拒答” 全流程,精准确定 “行政不作为” 诉讼方向,避免陷入 “补偿数额争议” 的复杂举证;同时协助原告补充提交同村养殖户补偿协议、评估报告等证据,强化 “同案不同补偿” 的合理性。
庭审抗辩直击要害:针对镇政府 “原告非被拆迁人” 的抗辩,律师指出《补偿方案》中 “被拆迁人含实际使用权人”,同村租户已获补偿即可佐证;针对 “提前奖不符合条件”,律师强调 “奖金属补偿衍生权益,前提是镇政府先履行补偿义务”,推动法院认可原告主张的合理性。
规避“裁决前置”陷阱:镇政府抗辩“应先申请行政裁决”,律师提交平谷住建委2024年《不予受理决定书》(载明镇政府无拆迁许可证,不适用裁决程序),证明“裁决前置无依据”,确保案件直接进入实体审理。
![]()
![]()
![]()
![]()
1
【律师解读】
拆迁补偿“不作为”的维权路径:
第一步:书面申请留痕(邮寄《补偿申请书》时需保留EMS底单、物流签收记录,避免“口头申请无证据”);
第二步:拒答即起诉(行政机关签收后2个月内未处理,可直接委托律师起诉,无需等待“协商”);
第三步:紧盯“委托期限”(若政府以“受委托”抗辩,需重点核查委托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超期行为由政府自行担责)。
“同案同补偿”的举证技巧:
遇到“同村不同补偿”时,需收集同批次被拆迁人的补偿协议、评估报告(如本案中李某甲、李某乙的协议),证明补偿标准的统一性,反驳政府“原告不符合条件”的抗辩。
起诉期限的“关键节点”:
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之日起算”(而非从强拆、评估时起算),本案中镇政府2023年6月拒答,原告2024年起诉完全合法,避免因“超期”被驳回。
拆迁补偿申请“不能等”:
遇到拆迁后未获补偿的情况,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补偿申请,并保留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证据,避免因“口头主张”无依据导致维权被动。
行政机关“拒不答复”可起诉:行政机关对补偿申请置之不理、推诿拖延的,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公民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责令履职。
![]()
京平律师:刘伟
刘伟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专注征地拆迁业务多年擅长领域征地拆迁业务、行政诉讼等。
![]()
京平律师:陈婉枫
陈婉枫律师:从执业以来就专注征收拆迁领域,踏实、认真、敬业、负责,想委托人所想,急委托人所急,设身处地为为人服务,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参与维权案件近百起,代理案件涉及安徽、浙江、河南、河北、山东、山西、湖南、湖北、吉林、四川、贵州、江苏等地区,认真踏实责任心强,坚信公平正义。通过与当地政府协商谈判等方式,成功帮助委托人解决征收补偿的难题。
京平拆迁律师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