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我们应该秉持与邻为善、包容互让的原则,共同构建和谐邻里关系。邻里纠纷近几年又有了新变化。因此,要时刻将法律边界记心上,否则可能住不安宁,还会惹大麻烦!
案例1:摄像头安装要有“界限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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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老张总是气呼呼的。原来他发现邻居老王在院子附近装了八个监控摄像头,这可能会侵犯自己的隐私。于是两个老邻居争吵了一番,后来张某将老王诉至法庭,要求判令老王拆除摄像头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法官了解情况后积极进行调解,两人的情绪才有所缓和,最终化干戈为玉帛。
老张是不是小题大做了呢?其实不然!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且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应该牢记心里!
案例2:邻里和睦,请远离“震楼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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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与王女士为上下楼的邻居关系,可是楼下的王女士时常听到楼上的刘先生发出噪音。多次交涉无果后,王女士购置了两台震楼器进行“回击”。刘先生难忍噪音,于是选择了报警。经调查,刘先生家的声音为走动、孩子跑跳、搬动桌凳发出的,属于正常的生活声音,而王女士使用“震楼器”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刘先生日常生活。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黄女士的行为处以警告。
所以,当遇到噪声污染时,我们还是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案例3:老旧小区加电梯
业主同意莫“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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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来是挺方便的一件事,可偏有人喜欢从中作梗。不久前,于某作为业主代表进行多方沟通,终于把他们楼栋安装电梯的事情搞定了,工程人员也进场准备施工。可是,一楼和二楼的荆某某和许某却突然出面阻止,理由是怕对他们的楼层产生影响。无奈之下,于某作为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单元楼加装电梯的阻工行为,并排除该电梯加装工程的阻工妨碍。
法院认为,加装电梯程序合法,且荆、许二人都在最初的征询意见表上签字同意,如今反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于某作为诉讼代表人,有权从相邻纠纷的角度出发,要求被告荆某某、许某排除妨碍。最终,荆、许二人自知理亏,选择让步。

检察官提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中写明,“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应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二百八十八条也明确:“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部分素材来源于AI
编辑:耿丹阳 校对:邵晓明 审核: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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