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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而言,强化自身自律机制是杜绝信息流发票违法行为的根本之道。
“法者,治之端也。”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规范的经济秩序是保障国家繁荣稳定、企业茁壮成长的基石。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崛起,打破了传统商业模式的边界,成为拉动就业的“新引擎”、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然而,在这片繁荣景象之下,却潜藏着不和谐的音符——少数不法企业以销售信息流发票牟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成为破坏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
行业背景:健康发展下的隐忧
数字经济时代,伴随平台经济与零工经济的东风,吹生了灵活用工模式的广泛兴起。灵活用工平台宛如连接企业与劳动者的坚固桥梁,在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为企业减轻用工成本负担,为劳动者拓宽就业渠道。
国务院第810号令《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和税务总局配套15号、16号公告等一系列法规政策,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按照新规,在众多合规的灵活用工平台秉持法律准则、规范运营,为行业树立标杆的同时,销售信息流发票的单位却在灰色地带游走,攫取成本发票,声称能帮助企业降低税负、对私结算,实则是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偷税漏税、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从行业分布来看,电商、直播、文化传播等新兴行业成为信息流发票虚开案件的高发区。这些行业业务模式灵活多变,交易流程错综复杂,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行业特点,精心编织非法交易网络,严重威胁着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问题:乱象丛生,风险四伏
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发展日新月异,大量个人通过短视频平台充值,以获取更多流量。短视频平台应向充值个人开具发票,但由于相关个人大多不索要发票,产生了大量“富余票”。这被虚开团伙盯上,成为其非法敛财的“金矿”。
此种“信息流虚开”是一种新型涉税犯罪模式,其核心是利用网络平台的交易漏洞,通过虚构业务、操控资金流和发票流,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近期已有不少案例被披露——
北京昌平特大信息流虚开发票案
2024年,北京市昌平区经侦部门破获一起特大信息流虚开发票案,涉案金额超百亿元,
近百名犯罪嫌疑人落网。主犯闫某某、张某等人通过成立空壳公司,勾结网络平台中介,大量收购直播平台“富余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并涉及反洗钱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此案波及全国,影响极其恶劣,堪称近年来规模最大、链条最完整的涉税犯罪案件之一。
台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25年一则公告揭露台州市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微播视界、虎牙公司之间无资金往来,却虚构经营业务活动并取得微播视界、虎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增值税、税前列支,被追缴税款(不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6288637.02元及附加,并对该传媒公司的偷税行为,拟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的罚款4402045.91元,追罚合计超1000万元。
深州泓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虚开发票案
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深圳公安经侦部门、人民银行破获一起虚开发票团伙案,摧毁虚开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经查,虚开团伙通过控制深圳市泓某科技有限公司等75户空壳企业,利用短视频平台充值业务,以非法手段获取平台本应开具给真实充值客户的发票,实现“票货分离”;虚假抵扣后,进一步向下游企业虚开“信息服务费”品名发票,价税合计13.32亿元。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将上述75户空壳企业开具的2.63万份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近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梁建苹等9名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3年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一条灰色链条——收购网络平台代理机构的“富余票”→确定数额→签署伪造合同→对公账户支付费用→获取进项发票→资金回流→对私结算。
这些发票对应的业务纯属虚构,“售票方”通过伪造合同、虚构交易和资金流等手段开具发票,收取手续费。从这些同类案例可以看出,信息流发票虚开案件呈现出明显的共性。在行业分布上,新兴行业成为重灾区;作案手段上,不法分子通过成立空壳公司、虚构交易等方式掩盖违法行为;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和众多企业,形成完整的非法利益链条,严重威胁着经济的稳定运行。而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执法部门已经关注到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正在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违法案件。
风险剖析:企业发展的致命陷阱
信息流发票购买链条犹如一条罪恶的链条,销售单位通过虚构业务等手段获取非法发票,再通过网络平台、中介等渠道兜售给企业。企业出于逃避税收、虚增成本、对私结算等不良目的购买这些发票,却不知已踏入危险的陷阱。购买信息流发票的企业面临着多重风险——
税务风险首当其冲,虚开发票和偷税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企业将面临补缴巨额税款、加收高额滞纳金和严厉罚款的处罚,经济负担沉重。
法律风险如影随形,情节严重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将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企业可能因此陷入绝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基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5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资金安全风险加剧,私对私转账等不规范结算方式易引发资金挪用、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威胁企业资金链安全。
声誉风险影响长远,企业一旦卷入此类事件,品牌形象将一落千丈,客户流失、合作伙伴关系破裂,未来发展举步维艰。
建议:企业自律守护经济净土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依法纳税是所有经营主体应尽的义务。税收与水电等生产经营支出一样,都是企业合规经营应承担的最基本成本,当通过偷逃税降低经营成本,以税收成本“外部化”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时,那些合规经营、依法纳税的经营主体的利益将受损。这种“违法者获利,守法者吃亏”的现象,会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动摇市场公平竞争的根基,必须坚决予以遏制。
对于企业而言,强化自身自律机制是杜绝信息流发票违法行为的根本之道。企业需树立合规经营的核心价值观,彻底摒弃通过虚增成本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错误观念,将诚信经营内化为企业发展的基本准则。在此基础上,企业应着力完善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审计监督机制,确保每一笔收支都经得起法律和市场的检验。
针对涉及外部合作与结算的环节,企业应主动寻求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可以选择与已完成互联网平台备案的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利用灵活用工平台提供的服务来确保进项凭证的合法性,并完成对外部人员劳务报酬的代扣代缴工作,从而从源头上切断非法发票交易的链条。
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随着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其遵守税收法规和发票管理的情况已被纳入信用评价的范畴。一旦企业出现违规行为,不仅会被列入信用黑名单,还将面临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其市场活动空间将受到极大限制。在“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下,违法成本将变得异常高昂,足以影响企业的生命和前途。
从近期频繁曝光的违法案例中不难看出,税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的联合执法机制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发票开具、使用和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分析,有效加大了对销售信息流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
销售信息流发票的不法分子已经成为破坏市场秩序的“毒瘤”。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有责任也有义务通过自身的努力,与政府、社会各界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让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焕发出更加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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