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推进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发展矿区光伏风电产业。有效盘活矿区土地资源,加快推进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产煤地区规划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创新“光伏+”多元业态发展模式,提升新能源规模化开发水平。在风力资源充沛的矿区及周边区域,有序推进集中式、分散式风电开发。
积极推动矿区用能清洁替代。加快煤炭生产重点环节电气化改造,推进矿区运输设备新能源替代,支持矿区建设充换电站、加氢站,鼓励建设“光储充放”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因地制宜推广先进锅炉,降低矿区自用煤消耗。
稳步推进矿区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推动矿区地热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发展分布式太阳能供热供暖,加大矿井乏风余热利用、煤矿瓦斯氧化供热等应用力度,为井筒保温及地面生产、生活提供热源需求。探索矿区可再生能源制冷技术创新应用,有效治理井下高温热害。
创新矿区绿色能源开发利用方式。鼓励矿区建设智能微电网,有序开展绿电直连,鼓励参与绿证绿电交易,提高矿区绿色电力使用比例。大力推进矿区节能降碳改造,建设一批高效低碳零碳典型厂区园区,降低矿区碳排放水平。
推动煤炭产业链延伸与新能源发展协同互促。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加大清洁高效火电、新能源等产业投资开发力度,逐步向综合能源生产服务商转型。鼓励煤炭企业开发碳基特种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等创新型产品,打造煤基产业链绿色发展新亮点。
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育。积极开展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形成以低碳化为导向的煤基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加大煤炭企业新能源领域人才培养力度,培养一批专业型、复合型人才。
加大政策协同支持力度。将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纳入“十五五”相关能源规划,支持地方用好中央预算内资金、碳减排支持工具等政策。鼓励矿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直接参与或以聚合模式参与电力市场。
相关链接: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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