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① 审查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即是否编造虚假身份、虚构单位或假冒他人名义。
②审查有无履约能力,不能单纯根据合同缔结时的亏损状态进行认定。
③审查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具有实际履约行为或为履行合同做出积极努力的,一般不应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④审查未履行
合同的原因,经济纠纷中也会出现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形,未履行合同并不一定是合同诈骗。
⑤审查是否隐匿、挥霍所骗取的财产,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实际经营活动,即使造成资金一定亏损或无法归还,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⑥审查事后态度是否积极,如果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用实际行动赔偿或减少对方损失,一般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虽未全额支付或返还资金但不能排除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等情形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