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金额2.3万元,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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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刘某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27刑初109号
涉案金额:2.3万元(2年内曾经被行政处罚,涉诈金额3280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累犯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拘留11日后取保)
处罚:被告人刘某彻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取保日期:2023.12.11
判决日期:2025.07.07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彻通过微信联系到上家(身份不明),以贷款刷流水的名义让其帮助转移资金,被告人刘某彻在明知不能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身份证和中国银行卡照片提供给上家。刘某彻按照上家指示加入QQ群,在群内看到自己银行卡入账后,按照群内指示,将涉诈资金转移到指定账号。经查,刘某彻的中国银行卡6216××××4063共接收入账资金23642元,其中包含王某光被电信诈骗的328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彻在2022年7月至9月间曾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接收涉诈资金并帮助提现,该行为于2023年8月21日受到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彻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其仍为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彻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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