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城乡水务局
涉水违法行为风险告知书
为维护水资源安全、保障水生态环境、规范水事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涉水活动中常见违法风险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望各单位、个人严格遵守。
一、常见涉水违法情形及法律风险
(一)水资源管理类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2.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税。
3.擅自改装、拆除、损坏取水计量设施。
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将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罚款。其中,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条件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河湖保护类
1.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2.向河道、湖泊违法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3.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
4.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设施。
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穿河管道、电缆。
法律风险:将被责令限期拆除、清理,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罚款。如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查同意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水土保持类
1.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即开工建设。
2.生产建设项目未按要求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
3.擅自占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
法律风险:将面临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防洪安全类
1.在防洪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防洪的爆破、打井、采石等活动。
2.擅自堵塞、围填河道、湖泊,影响行洪排涝。
3.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发布的防汛调度指令。
法律风险:将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造成洪涝灾害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供水管理类
1.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或产生、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2.以偷接、改装等方式盗用公共供水。
3.擅自拆卸、启封、损坏供水计量装置。
法律风险: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将面临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其中,盗用供水可按水量追缴水费并处罚款;擅自连接管网造成水质污染或设施损坏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排水管理类
1.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2.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或把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3.排水户未按排水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总量、污染物浓度等标准排放污水。
4.拒不缴纳、拖欠污水处理费。
5.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如损毁排水管道、窨井等。
法律风险: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其中,未取得许可证排放污水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混接管网的,对单位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或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合规建议
1.开展涉水活动前,主动向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水务局)咨询政策要求,需办理许可的(如取水许可、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等),务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涉水法律法规,熟悉自身在水资源利用、河湖保护、防洪安全、供水排水管理等方面的法定义务,避免因认知不足引发违法风险。
3.发现自身存在轻微违法倾向或疑问时,及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主动整改,争取从轻、减轻处理;发现他人涉水违法行为,可拨打0632-5691310举报。
三、告知说明
本告知书仅为风险提示,具体法律适用以现行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认定为准。若违反涉水法律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不免除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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