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能以已按三方协议赔偿医疗等费用为由,拒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理赔?近日,武江法院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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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廖某骑电动车与一辆正在行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廖某受伤,后到医院就诊。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负主要责任。因事故小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按三方协议向廖某赔偿了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廖某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便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但保险公司以其赔偿了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为由拒绝理赔。因协商无果,廖某遂诉至武江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我国《保险法》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确立了损失补偿原则,旨在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但该原则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其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像财产一样用货币估价。综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无法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此外,该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一个是被保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侵权赔偿关系,两个关系分属不同主体,不属于责任的竞合。因此,该案并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廖某既可要求肇事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的约定赔付廖某医疗费。
【法官说法】近年来,保险种类越来越多样化,人们也更愿意购买人身保险,作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给自己和家人更好的保障。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项目、责任、期限、金额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正规渠道购买合适的产品;同时,保险公司则应对免责条款等履行提示、说明等义务。
文字:李欣悦 戴伟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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