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网
一主播因涉嫌直播低俗内容被平台“永久封禁”,起诉要求平台解禁或解绑账号并赔偿损失,被法院驳回。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该起因网络直播主播被处罚引发的合同及个人信息撤回同意纠纷案,并明确“永久封禁已实现个人信息隔离,用户不得再主张注销账号以规避处罚”。
王某在一平台进行直播,平台方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王某在直播中涉嫌传播低俗色情内容为由,对其账号采取了无限期封禁直播权限的处罚措施。
王某认为,其直播内容并未直接展示敏感部位,且相关言论系正常互动中的口语化表达,不应被认定为低俗或色情内容。王某还主张,因其账号永久封禁,平台不允许其注销解绑个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关于用户有权撤回信息授权的规定。王某起诉请求该科技公司解除封禁措施或解绑账号,并赔偿因其账号被封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科技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相关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平台规则,用户不得传播淫秽、低俗等内容,否则平台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现有证据表明,王某在直播中存在传播低俗色情内容的行为,且其账号曾因类似行为多次受罚。平台依据协议规则对其作出处罚,符合约定,并无不当。故对王某要求撤销处罚及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在直播中存在言语挑逗、传播性暗示内容等行为,违反平台《直播行为规范》,构成违规。平台基于其屡次违规情节,依规施以永久封禁,符合合同约定及过罚相当原则,程序亦无重大瑕疵,未超出平台自治合理边界。关于永久封禁与账号注销的关系,法院认为,永久封禁在功能上已实现对该账号个人信息的隔离与逻辑删除,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要求。若允许用户在受此终极处罚后仍可注销账号,将导致平台管理权被架空,并可能规避监管,损害网络公共秩序。据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一起典型的网络直播服务合同纠纷,此案裁判结果体现了司法对平台治理权的审查标准与价值导向,聚焦审查平台行为的“合约性”和“合理性”,处罚是否基于有效证据等,这种审查方式既尊重平台的治理自主权,又防止权力滥用,为类似纠纷提供司法范式。法院还明确,永久封禁已实现个人信息隔离,用户不得再主张注销账号以规避处罚。这一论断平衡了个人信息权益与平台管理权,防止恶意用户规避监管、维护网络生态秩序。
来源|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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