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联合印发《河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将建立河北省知名企业名称保护名录库,加强对知名企业字号、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中的保护。
《实施细则》是河北省首部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文件,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登记管理也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全省加强对知名企业字号、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河北老字号等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中的保护,这些企业的名称字号或简称,以及人民法院判定需要纳入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经过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认定需要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等可以申请纳入全省知名企业名称保护名录库。
《实施细则》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名称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时,申请人可以通过河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或者在登记机关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也可以在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向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
按照“谁登记、谁负责,谁管理、谁纠正”原则,登记机关依法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纠正。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可能使公众误以为是其他组织形式的字样,原则上不得使用“研究院(所、中心)”“设计院”“勘察院”“工程院(局)”“技术院”“规划院”“科学院”等字样,且不得使用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相关的字词。为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研究实力、研究能力的企业申报含有“研究院”等上述字词企业名称的,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结合全省实际,《实施细则》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解决途径、级别管辖、裁决程序、组织保障以及特殊情形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登记机关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工作中做到程序合法、及时高效。(记者 焦莉莉)
(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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