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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刘某和丁某通过某票务APP购买了两张演唱会内场门票,每张票价1588元,座位由系统随机分配至C0区4排41、42号。可到了演唱会现场,二人视线受阻,观演效果不如预期。
演出结束后,二人向主办方投诉,未能得到满意结果。随后,刘某二人以“舞台设计不合理导致视线遮挡,且主办方未提前告知舞台设计,构成欺诈”为由,将演唱会主办方、票务代理方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额购票款,并按照购票款三倍数额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购买的1588元内场票对应的“四面台”现场布局图、座位随机分配规则,均在网络购票过程中明确公示,原告购票时可清晰查看;舞台搭建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不存在设计不合理问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隐瞒真实情况”,且原告是在知晓购票规则的前提下自愿购票,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同时根据证据,原告座位前方并没有柱子、栏杆等固定障碍物遮挡,视线受阻实际是因前排观众与原告身高存在差异,导致观看演唱会时视线被前排观众遮挡,并非主办方可提前控制或避免。
且演唱会服务并非单一的视觉体验,还包含听觉享受、现场互动氛围、沉浸式参与感等多重维度。原告已按购票座位全程观看演唱会,双方的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主办方存在“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索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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