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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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申请人刘瑞系河北省XX市A县曙光镇晨光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宅基地,持有A县前进办事处、A县前进办事处土地管理所、A县前进办事处晨光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目前施工方A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在申请人宅基地所在地进行《XXXX.风情商业街5、6区》项目建设。(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迄今为止申请人未见到任何征地文件,也未得到任何安置补偿、未与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施工方在没有合法征收、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直接在申请人宅基地所在地进行施工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施工,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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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瑞在恒略律师的帮助下,于2025年5 月7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A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该局依法查处涉案违法占地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若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然而,A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25年 5月9日签收该申请书后,长期未作出任何明确答复,行政不作为的态度让刘瑞的维权之路陷入僵局。
随后,恒略律师代理当事人果断向县人民政府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答复并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双方主张意见
Q1
被申请人称:否认违法情形
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A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复议中提出如下答辩:
• 涉案地块未被列入征收范围,故未启动补偿程序;
• 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取得合法手续,项目程序合规;
• 刘瑞已于2021年将宅基地转让给赵大山,转让协议“来源合法、权属清楚”;
• 其已于2025年7月8日作出答复,并建议刘瑞向城管执法局反映问题
被申请人认为,其已履行相应职责,请求驳回刘瑞的复议申请。
Q2
恒略律师:
郄律师确立了“双线并进”的诉讼策略:一是聚焦行政不作为,指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构成程序违法;二是紧扣实体权益,强调宅基地被违法占用的事实应当得到实质查处。代理意见的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事实清楚。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履职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签收《查处申请书》,直至7月8日才作出答复,明显超过法定期限,构成行政不作为。
第二,占地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应当依法查处。郄律师指出,该建设主体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占地,构成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能够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的有规定的四种情形,同时还要办理审批手续。
本案中,申请人宅基地所在区域的建设项目并非上述四种情形之一,而且申请人宅基地的使用权目前依然属于申请人,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必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法办理相关手续,依然在此施工建设,构成违法占地。未经批准违法占用申请人合法拥有的宅基地,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依法退还。
第三,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中提及刘瑞曾与赵大山签订《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但该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农村宅基地禁止非法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被申请人不仅未予查处,反而在答复中认可其“来源合法”,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四,答复内容不实、职责推诿。被申请人声称已告知刘瑞向城管部门反映,但答复文件中并未体现该内容,也未对“违法占地”问题作出实质性处理,属于履职不完整、程序不规范。
复议结果:支持申请人诉求,责令依法履职
A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经全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郄超丽律师的相关代理意见,认定:
第一,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赵大山签订《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来源合法,权属清楚”是错误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查处而非认可其效力;
第二,被申请人称“现场勘查显示,该地地面硬化,部分区域进行绿化种植,现状使用符合宅基地用途”缺乏证据支撑,系事实认定不清;
第三,被申请人未对“违法占用申请人宅基地”问题予以实质处理,其答复内容不完整、不充分。
据此,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决定:
- 责令A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查处“申请人与赵大山签订《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违法行为;
- 撤销该局作出的《关于刘瑞申请查处的答复》,责令其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书》重新处理。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重要的财产权利,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并给予合理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受到严格限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再次,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提出的履职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依法处理。最后,行政复议作为重要的行政救济途径,有效保障了公民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利。本案充分证明,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最有效、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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