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生死抉择下的医疗纠纷
患者甲因晚期心脏病入院,书面声明:“拒绝任何创伤性手术”。三日后,甲突发心衰休克,主治医生乙评估后认定心脏搭桥是唯一生存机会。在无法联系家属的紧急情况下,医院负责人批准手术,成功挽救甲的生命。术后甲以“违背患者意愿侵犯身体权”为由起诉医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共计128万元。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判决:驳回患者全部诉讼请求
核心裁判理由:
符合紧急救治法定要件
手术时患者已丧失意识,家属无法联系,符合《民法典》第1220条“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紧急情形”,医院负责人批准程序合法。医疗行为无技术过错
鉴定报告确认手术操作符合诊疗规范,未造成非必要器官损伤。生命权优于知情同意权
法院强调:“当患者生命面临紧迫危险时,医疗机构为保护更高位阶的生命权实施必要救治,不构成侵权”。
三、法律焦点问答:为何“违背意愿”不必然担责?
▍问题1:患者明确拒绝手术,医生强行救治是否违法?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
需区分三种情形:
① 非紧急状态:患者清醒且明确拒绝的,强制手术构成侵权(例:某医院未获同意多拔牙被判赔3000元);
② 紧急无同意能力:适用《民法典》第1220条,医方经批准可立即处置(如本案);
③ 家属拒绝但危及生命:若患者无行为能力,家属决定明显损害患者利益时,医院可申请医疗介入权。
▍问题2:什么情况下“违背意愿”需赔偿?
俞强律师提示: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医方需担责:
① 非紧急状态:患者/家属有充分决策时间;
② 存在替代方案:如未告知保守治疗选项(例:乳腺癌患者要求保乳,医院未告知微创方案直接全切被判赔精神损失2万元);
③ 造成非必要损害:如扩大手术范围、使用未同意的高价耗材。
▍问题3:医生如何平衡救治义务与知情同意权?
关键操作清单:
记录决策全过程:
▶︎ 患者拒绝治疗的原因及告知风险录音/录像
▶︎ 家属联系痕迹(通话记录、短信截屏)启动紧急程序:
▶︎ 2名以上主治医师确认必要性
▶︎ 医院伦理委员会快速评估(1小时内)术后补充告知:
▶︎ 清醒后24小时内书面说明救治必要性
▶︎ 提供手术录像及病理报告佐证
四、类案裁判规则
情形是否担责典型判例依据孕妇拒剖宫产致死亡否生命权优先原则(肖志军案)清醒期未告知替代方案是侵犯知情同意权(刘某乳腺癌案)全麻中扩大器官切除是超出手术同意范围(高某医疗案)
五、风险防范指引
上海医疗律师俞强建议医疗机构:
知情同意书动态升级
增加“紧急救治特别条款”:“若术中突发危及生命的状况,授权医生采取必要措施”。建立拒绝治疗风险评估表
包含:“□理解疾病后果 □知晓替代方案 □自愿承担风险”三级确认项。设立院内紧急响应小组
由医务科、律师、伦理委员组成,15分钟内启动紧急救治评估。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医疗决策是生命权与自主权的价值平衡。医方既要尊重患者选择,更需掌握《民法典》第1220条赋予的“紧急救治盾牌”,用规范程序守护生命红线。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裁判规则基于公开案例,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法律咨询: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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