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正当防卫治安行政处罚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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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2日晚,在某县一饭店内,刘某因吃饭问题与饭店老板张某发生打斗。某县公安局接警后,经立案调查,认定张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审查后,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案发直接原因是刘某酒后寻衅滋事,率先发动攻击行为,张某为了免受刘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随手拿起身边物品进行反击的行为,符合一般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判断和反应;张某系一名中年妇女,无论是在年龄、身高,还是体重等各个方面与刘某相比均处于明显弱势,且本案中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存在诸多矛盾疑点,根据视频资料也难以准确认定刘某头部伤情系张某造成。参照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张某应属正当防卫,某县公安局在未查明本案事实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202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4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抗诉意见成立,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在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坚持法理情有机统一,既坚守法治精神,严守法律底线,又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朴素情感,顺应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恰当、精准、到位地将其运用到治安案件中,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监督纠正,唤醒了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运用,守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树立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社会正义感,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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