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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匈牙利,外国投资通常不受限制。除非涉及特定行业和领域,否则收购交易无需获得政府或监管机构的事前批准,且除常规的反垄断审批外,通常也不属于强制申报要求范畴。
自 2020 年 5 月起,匈牙利设有两套独立的外国投资制度(以下简称 “外国投资制度(FIR)”),若目标公司从事特定业务活动,则该两套制度可能适用于相关收购交易:
常设制度(以下简称 “FIR_1”):针对在匈牙利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定战略领域进行的投资 ;
临时制度(以下简称 “FIR_2”):最初为在紧急状态期间缓解新冠疫情造成的影响而出台 ,但目前仍以相同的核心条款有效实施 。
上述两套外国投资制度可能同时适用;对于属于其中一套或两套制度适用范围的外国投资,未经匈牙利主管部长事前认可,不得完成相关交易。
关于相关行业及业务活动,FIR_2 列出了触发申报义务的业务活动所对应的 NACE 代码。若目标公司从事任何属于上述任一 NACE 代码范畴的业务活动,或上述任一业务活动在匈牙利公司登记册中被登记为目标公司的业务活动,则必须考虑适用 FIR_2。
若目标公司从事《外国投资审查法》规定的特定活动,则适用 FIR_1。此类活动其中包括:
(a)武器、武器部件、弹药及军用装备的制造;
(b)军民两用产品的制造;
(c)秘密情报机构使用的特定保密设备的制造;
(d)运营中央信贷信息系统的金融机构开展的数据处理业务,以及支付系统的运营(不包括仅使用现金替代支付工具进行的支付交易相关运营业务);
(e)若以下所列任一活动影响到维持重要社会职能所必需的活动(例如医疗保健、公民生命财产保护、经济及社会公共服务提供 —— 此类服务若中断将产生重大影响),则该活动也属于适用范畴,具体包括:(i)电力输送与配给及系统运营,以及装机容量不低于 50 兆瓦的发电厂的电力生产;(ii)天然气分销、储存、运输及系统运营;(iii)公共供水的外包与开发;
(f)电子通信服务的提供;
(g)为特定公共机构及地方政府机构设计、开发或运营电子信息系统;
(h)保险及再保险业务,以及与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特定应申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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