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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25年第1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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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25年第11期要目

1.关于民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统一与系统思维

——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

《法律适用》专访调研小组

【专题研究: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回顾与展望】

2.不当得利请求权排除判定标准之实务问题研究

马强

3.物质性人格权的学理辨识与规则适用

温世扬

4.合同解除制度的新发展及其适用

吴光荣

【案例研究】

5.游戏账号与“金币”权益性质及司法保护路径探讨

——基于对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四的分析

张新宝

【法官说法】

6.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审判的理念变革与规则完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问题探讨】

7.虚拟货币法律性质认定与司法处置的衔接机制

许多奇

8.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认购碳汇”的适用规则研究

邓玮

【青衿法苑】

9.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训练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朱怡昂

1.关于民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统一与系统思维

——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

受访人: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法律适用》专访调研小组:李国慧、王常阳、严嘉欢、李晶晶。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中的裁判尺度统一,需要构建系统思维的法律适用方法论。系统思维要求以更高的站位“背靠青天往下看”,鸟瞰法律规范之整体,关注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之间、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之间、实体法律与程序法律之间、法律规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系统关联性。实践中,系统思维应作用于法官“找法”的过程之中,要求法官综合运用经典法律解释方法,通过多项解释方法的相互印证寻求妥当的解释结论,并妥当处理冲突规范。以系统思维为指引,一方面可以解决民事法律规范中的聚讼纷纭的若干基础性问题,如合同效力规则、无权处分规则、债权转让规则等,这些基础性问题的解决,又可以对商事审判、金融审判等关联领域的诸多新型疑难问题提供指引;另一方面,可以对民商关系、民刑关系形成妥当认识,进而有效解决实践中的出资责任、股权转让、房企破产、民刑交叉等跨部门法的疑难问题。本文通过对系统思维的详细阐释和具体法律适用,希望有助于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若干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受访者个人的一些见解,仅供研究参考。

关键词:系统思维;法律适用统一;民商事审判;法律解释;民商关系;民刑关系

【专题研究: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回顾与展望】

2.不当得利请求权排除判定标准之实务问题研究

作者:马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不当得利请求权排除的判定标准应当进一步完善。基于道德上义务的给付,需要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具有特殊的关系;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须具备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务、受损人的清偿并非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受损人的给付需以清偿债务为目的以及受损人在给付时明知没有给付义务的要件;不法原因的给付,应当参照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的相关规定处理。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受损人要举证证明得利人的获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得利人则要举证证明其获利具备《民法典》第985条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之一。不法原因的给付,需受损人举证证明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得利人则要证明其获利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关键词:不当得利;请求权排除;判定标准

3.物质性人格权的学理辨识与规则适用

作者:温世扬(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通过规范表达与制度设计确定了“有限自决”的规范本旨,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离不开其“受尊重权”的本质属性。生命权的权益识别应当重点关注对“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的内涵解构。身体权中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与健康权的“身心健康”之间存在多方位的概念竞合现象,应在对概念竞合进行类型归整的基础上,实现二者概念边界的明晰。在处理物质性人格权的侵权救济问题时,应当重点关注实践中的常见问题,运用物质性人格权的基本理论为违反法定救助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以及临床试验中的侵权责任等新型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策略。

关键词: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有限自决

4.合同解除制度的新发展及其适用

作者:吴光荣(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包括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协议解除、行使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解除以及因情势变更导致的合同解除等,因而具有多重性质与功能。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而对方又不主张解除合同时,或者在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合同均可能陷入僵局,违约方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实际上是以损失赔偿代替实际履行,与任意解除权具有相同的性质与功能。当事人请求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有效但应解除时,应将合同解除作为焦点问题审理,原则上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表明,合同解除制度的新发展既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课题,也为疑难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合同解除;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合同僵局

【案例研究】

5.游戏账号与 “金币” 权益性质及司法保护路径探讨

——基于对 2025 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四的分析

作者: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因用户投入了金钱或者时间与精力(劳动),游戏账号、游戏金币等虚拟财产具有独特的财产价值,应受法律的专门保护。既有的物权、债权等权利保护路径各有其局限,遵循此类路径保护虚拟财产存在有待进一步协调等问题。不如将此类虚拟财产视为一种独立的新型财产,根据其技术特征参照物权进行保护,但具体的权利内容、行使方式及限度需结合具体情形作出判断。用户可在不违反实名制、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交易游戏账号,可在系统功能允许的情况下自由选择在平台内/外处分其游戏金币。因反不正当竞争中竞争关系的判断呈现宽松化的趋势,第三方平台或公司提供游戏账号交易服务构成对原游戏平台或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提供非法的游戏金币交易服务也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游戏账户;游戏货币;虚拟财产;不正当竞争

【法官说法】

6.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审判的理念变革与规则完善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执笔人:张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储洁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引擎,其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技术为核心驱动、以平台为重要载体的特征,对传统知识产权司法理念与审判规则构成了系统性挑战。司法裁判必须实现从静态权利本位到动态利益平衡、从形式审查到“穿透式”审判、从个案裁判到协同治理的理念更新。在理念指引下,应体系化完善审判机制:在利益衡量方面,强化程序中临时救济机制的合理运用,实体上在法无明确规定时重视习惯法的法源地位;在事实查明方面,准确适用举证责任规则以激励“技术透明化”,同时运用多维度程序工具完成技术解构;在平台规制方面,构建司法与行政之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协同治理格局,有效提升平台反垄断司法效能。

关键词:数字经济司法;知识产权审判;司法理念;审判机制

【问题探讨】

7.虚拟货币法律性质认定与司法处置的衔接机制

作者:许多奇(复旦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虚拟货币以其匿名性、去中心化与跨境特性等特征为价值媒介带来了未来的革新空间,却在司法实践中因法律属性模糊、监管政策差异而引发处置问题。美国Ripple案、“蓝某公司比特币跨境追缴案”和荆门“虚拟货币第一案”等典型案例均体现出虚拟货币存在跨国法律定性标准冲突、价值评估复杂、跨境追回困难、证据链断裂与现有处置技术手段具有局限性等问题,揭示出数字时代国家监管与技术无界性之间的关系仍需协调,亟待构建虚拟货币法律性质认定与司法处置的衔接机制,以调和“财产认定”与“交易禁止”的制度性冲突。为此,需通过强化跨部门协作架构、创新专业化处置机构、升级技术工具及拓展国际合作渠道,形成闭环机制。在明确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完善司法处置的制度框架,并推动跨境追赃规则互认,平衡金融创新与司法公正。

关键词:虚拟货币;法律性质;司法处置;衔接机制

8.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 “认购碳汇” 的适用规则研究

作者:邓玮(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认购碳汇”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其司法适用正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当前“认购碳汇”已从地方实践经验上升为国家规范层面的制度探索,并在服务“双碳”目标、彰显绿色司法理念以及创新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展现出显著的功能价值。在“认购碳汇”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关于其核心适用规则,尤其是适用范围、适用顺位以及数额计算方式等关键问题,目前尚未达成共识,且在具体操作层面仍面临诸多挑战。结合现有法律规范以及“认购碳汇”适用的实践特征,“认购碳汇”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具体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核心适用范围、审慎适用范围与适当限制适用范围三类。“认购碳汇”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顺位具有严格限制,应优先适用原地同质修复,其次适用异地同质修复,最后考虑“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方式。通过建立统一碳汇定价参考机制与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评估规则确定“认购碳汇”数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关键词: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恢复性司法;生态环境损害

【青衿法苑】

9.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训练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作者:朱怡昂(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能力高度依赖训练数据的背景下,作品训练行为的规范已成为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前端性问题,给作品训练行为界定、合理使用条款适用、许可机制实施等带来挑战。“非表达性使用”方案或冲击著作权制度逻辑,纳入合理使用条款将影响创作激励功能,模块化许可路径缺乏法律基础与衔接机制。基于此,立足我国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关键期的治理需求,平衡创作者、使用者、公众利益,兼顾发展与安全的价值目标,在现阶段通过功能主义法律解释路径,司法审慎认定合理使用,进而在制度层面构建以法定许可为基础、竞争性集体管理组织为枢纽、市场定价机制为补偿依据的著作权治理路径,实现训练阶段作品使用的规范性与高效性协同。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训练行为;法定许可;合理使用

《法律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应用法学理论刊物,创刊于1986年,现为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刊核心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来源期刊、RCCSE核心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法律适用》杂志始终致力于促进中国应用法学的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刊物的学术性,突出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特色,着重对审判实践中的新型、疑难、前沿法律问题及典型司法案例进行研究。所刊发的文章多次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深受各界读者的欢迎。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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