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4日讯近日,记者从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官网获悉,中睿博宸环境技术(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因拒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已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达1.5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垦人社监罚决〔2025〕6号,相关处罚已依法送达企业。
据了解,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中睿博宸环境技术(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行为。该条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为规范企业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已于2025年9月25日向该企业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垦人社监令〔2025〕57号),然而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整改指令,拒不配合相关工作。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人社规〔2023〕6号)相关标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综合考量企业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最终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持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拒不配合监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切实营造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闪电新闻记者 张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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