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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片由AI生成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恒
近日,浙江台州一名男童在饮用珍珠奶茶后玩蹦床、不幸窒息身亡一事持续引发关注。
根据游乐场内的监控录像显示,10月19日下午3时49分,两名儿童在蹦床上玩耍。下午3时51分,身穿绿衣的儿童在蹦跳数下后突然坐下,随后起身走到后方再次坐下。另一身穿白衣的儿童查看情况后,立即跑出监控范围,喊来两名成年女性进行施救。随后,绿衣儿童被女子抱走,一边呼救一边跑出监控范围。
据家属陈述,当天下午,母亲带孩子在杜桥宝龙广场游玩期间,通过小程序购买了一杯珍珠奶茶,同行的朋友去拿奶茶时,店内工作人员未提醒珍珠颗粒较大,不宜儿童食用。随后,奶茶被带入三楼游乐场,游乐场未提醒不得将食物带入场内。游玩期间,孩子口渴,喝了珍珠奶茶后接着玩耍。后经其他孩子提醒,母亲发现孩子异常后,立即采取海姆立克急救法急救,并呼喊求救,但未见游乐场工作人员上前。随后,母亲抱着孩子前往游乐场大厅,求助工作人员,对方称不具备救援技能。母亲最后带孩子赶往医院,经过1个多小时救治,最终没能救回孩子。
遇难男童的父亲李先生认为,孩子身亡与奶茶太黏稠、游乐场救助不当有关系,目前,相关各方及杜桥镇政府已介入处理。
男童不幸身亡令人悲痛,同时也将涉事的家长、游乐场、奶茶店三方推至舆论的旋涡之中,有人指责父母太粗心,也有人强调珍珠奶茶是事故主因,更有人质疑游乐场在安全施救时存在不足。
涉事家长存在明显过错
“4岁儿童吞咽功能尚未发育完善,珍珠奶茶中的颗粒物及蹦床剧烈活动均存在窒息风险,家长未及时制止或采取防护措施,虽实施了海姆立克急救法,但属于典型的监护疏忽,对于孩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凝未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嘉同样认为,家长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其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家长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作为4岁儿童的监护人,应当预见珍珠奶茶中的“珍珠”对于幼儿在咀嚼和吞咽功能尚未发育完全的情况下,存在极高的窒息风险,这是常识性风险。此外,在允许孩子饮用奶茶后,立即让其进入蹦床进行剧烈运动,极大地增加了异物卡喉的概率,监护人在此环节的决策存在重大过失。
奶茶里的“珍珠”风险需明示
事件发生后,武汉第四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许涛向媒体表示,此次事件,应该是奶茶中的“珍珠”进入了孩子气管。“珍珠”黏性较强,所以才会出现即使家长用了海姆立克急救法,但也未能让孩子将异物吐出。
许涛表示,通常不建议小朋友食用果冻、珍珠奶茶等食品或饮品,因为儿童身体机能尚处于发育阶段,且容易在未将食物嚼碎的情况下“囫囵吞下”,增加异物吸入风险。
在此次事件中,售卖珍珠奶茶的商家是否应对有婴幼儿随行的消费者就奶茶中的颗粒物进行明确的口头提醒和告知?奶茶店是否应对婴幼儿不能食用颗粒物进行明确标识?珍珠奶茶店在点单小程序页面或者打印小票上标明了“三岁以下婴幼儿不宜饮用,老人儿童需在监护下饮用”,商家是否可以就此免责?
针对上述疑问,李凝未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奶茶店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婴幼儿属于高危风险群体,奶茶店内应对婴幼儿不能食用颗粒物进行明确标识。仅依赖线上或小票文字标注,无法确保监护人必然知晓风险,口头补充提醒或在取餐台设置醒目标识是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必要环节。
“仅在点单小程序或小票上标注,这种提示方式过于隐蔽,容易被消费者忽略,尤其是在手机屏幕快速操作的情况下。可能认定其未达到法律要求的‘充分、明确’的警示标准。”张洪嘉补充说。
关于珍珠奶茶中“珍珠”的标准,2025年2月8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仅对使用规范作了说明,并未强制规定“珍珠”的直径、黏度等物理特性,但行业普遍采用Q弹口感的粉圆作为标准产品。
有商家表示,一般常规尺寸的珍珠奶茶的“珍珠”直径多为6到8毫米,这种大小的“珍珠”口感较好,咀嚼时既有一定弹性,又不会因过大而影响食用体验或造成吞咽风险。针对特定消费群体(如儿童)的奶茶,“珍珠”直径可能会小一些,在5毫米左右。
根据家属在维权文字中的表述,孩子出事后,其立即向游乐场前台呼救,工作人员却称“不懂急救方法”。若涉事游乐场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救援技能,由此引发的施救不及时而造成的后果,游乐场是否应担责?
李凝未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游乐场作为公共经营场所,有义务配备具备基础急救技能(如异物吸入急救)的工作人员及急救设备。若确因工作人员无专业救援技能而导致救援延误,属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各方责任应如何认定?
此次事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涉事家长、奶茶店、游乐场各方责任的划分和认定。对此,张洪嘉表示,家长(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家长疏于监管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对于奶茶店是否承担责任需结合产品责任和警示义务判断,若奶茶店明确且充分地警示“珍珠”类配料的食用风险,同时经核查“珍珠”不存在质量瑕疵,则通常无须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反之,若“珍珠”本身存在物理属性安全隐患,或警示方式不明确,奶茶店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游乐场的责任核心聚焦于事故发生后的救助义务。本案中,若游乐场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采取积极救助措施,则可认定其已全面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无须承担额外责任;反之,若工作人员存在放任不管、延误救治或未采取合理急救措施等过错行为,游乐场需根据自身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李凝未同样认为,本案中,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虽然奶茶店和游乐场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不能因此加重或无限扩大第三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减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主要责任,奶茶店和游乐场应承担次要责任。”李凝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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