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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三小”业态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亮点与完善建议
作者|李靖 张桓玉
责编|薛应军
本篇正文共2054个字,预计阅读需6分钟▼
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8章64条,聚焦于降低小规模经营者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等,为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业态健康发展营造更加法治化、便利化的制度环境。
主要亮点
总体而言,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比,《草案》亮点突出。
创新监管理念,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草案》将“监督管理”一章更名为“服务与管理”,体现工作重心从被动检查向主动服务转变。这是地方立法对国家深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要求的直接回应。《草案》第三十四条明确要求政府加强对“三小”业态的服务与统一规划,通过统筹建设集中生产经营区域、完善配套设施等举措,切实优化其发展环境。同时,在法律责任设计上,注重区分主体类型与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避免“一刀切”的处罚模式。对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等一般违规行为适当降低处罚标准;对未公示证照等轻微违法行为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未设置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推行柔性执法。通过服务引领与审慎监管相结合的双重举措,《草案》为小规模经营者营造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
聚焦食品安全,着力推动小规模食品行业规范发展。《草案》进一步明确“三小”业态禁止性生产经营行为和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细化“三小”经营的操作规范,为其生产经营划出清晰底线。在此基础上,《草案》第七章构建起梯度化惩戒机制,根据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设定差异化法律责任,对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这种精准施策的监管模式,既保持了法律威慑力,又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有助于精准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构建共治格局,监管体系更趋多元协同。在政府监管层面,创建责任约谈机制,明确规定对履职不力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将其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范畴,倒逼监管责任落实。健全公众参与渠道,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举报方式,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激发公众监督活力。首次引入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为公共利益筑牢司法防线。同时,强化基层协同治理,明确村(居)委会协助管理职责,并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最终构建起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立体化监管格局,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能。
完善建议
进一步明晰监管职责与标准,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其一,建议在《草案》第五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三小”食品安全监管的牵头和协调单位。推动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涉及城市管理、卫生健康、行政审批等部门的联合执法事项清单,清晰界定针对占道经营、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典型交叉情形的监管职责、主办协办程序与时限,从制度上避免推诿。其二,建议加强标准化基层监管力量,针对《草案》第三十八条中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其选聘资质、核心职责、专业培训、考核标准及履职保障,将基层力量有效整合进监管网络。
进一步优化准入与服务流程,兼顾安全底线与营商便利。其一,针对小摊点备案材料过于简化可能带来的风险管控不足等问题,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一条中引入风险分级管理,要求从事现场制售冷食、糕点等较高风险项目的小摊点额外提交设备设施清单及食品安全承诺书。其二,建议强化《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网上信息平台的协同枢纽作用,强制要求登记、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在相关部门间实时共享与双向同步。各部门在收到通报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响应并反馈处理结果。鼓励通过政务App、小程序等实现登记备案“一网通办”,并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线下咨询、帮办、代办服务,以彰显立法的人文关怀。
进一步强化配套支持与引导,切实降低经营者合规成本。实践中,许多小规模经营者面临专业能力不足、资源有限的困境。建议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针对“三小”主体的不同特点,分类编制标准化合规指引,免费发放涵盖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册等核心环节的操作模板。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行业协会,定期组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免费合规培训,宣传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义务及违规法律责任,特别是明码标价、食品添加剂使用、环境卫生控制等核心法律法规知识。此外,建议鼓励网络平台履行社会责任,开发自动公示模块、风险提示系统等便捷化合规工具,以技术手段降低合规难度。
建议进一步细化部分原则性规定,以增强其可操作性。例如,《草案》第二十三条关于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中,规定糖果制品有“传统工艺、具有地方特色的除外”,建议明确传统工艺、地方特色的认定机构和程序,确保例外规定能够真正落地。同时,建议完善信用监管制度。《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建立“三小”信用档案,但未明确信用评价标准、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应用机制。建议构建符合“三小”特点的信用评价模型,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具体措施,并建立清晰的信用修复机制,形成监管闭环。
(作者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精细化监管与发展赋能并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之亮点
作者|穆中杰
责编|薛应军
本篇正文共2255个字,预计阅读需7分钟▼
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1日。《草案》既回应河北省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监管中的老问题,又直面数字经济、文化传承带来的新挑战,从多个维度进行制度创新,为河北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与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动能。
监管机制:从“粗放分工”到“协同精治”,筑牢安全治理体系。第一,主体职责精准化。《草案》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契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定位;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其负责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的监督管理,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城市流动摊点监管主体不明的问题。第二,责任约谈制度化。《草案》创新性地增设责任约谈制度,同时规定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均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该制度规定了两种约谈情形:一是对于未履行或者瑕疵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责任约谈;二是对于未及时发现小微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责任约谈。该制度消除了《条例》履职有要求、制约无手段的弊端。第三,监管手段智慧化。面对“三小”数量多、分布散的特点,《草案》提出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相较于《条例》人工巡查的传统监管模式,智慧监管可通过大数据实时掌握小微主体相关信息,大幅提升监管效率。
地方特色:从“通用管理”到“文化赋能”,激活传统食品价值。一方面,传统工艺保护具体化。《草案》规定,加强对地方传统、特色食品工艺的保护,鼓励“三小”业态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该条款将抽象的工艺保护转化为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措施。另一方面,品牌打造法治化。《草案》提出鼓励小微食品创建品牌,并结合业务培训、就业帮扶等措施,帮助传统小微食品主体提升品牌意识与市场竞争力。相较于《条例》,新规定突出规范与发展并重的政策导向,有助于小微食品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小微”扶持:从“合规约束”到“发展保障”,平衡安全与活力。一是低风险项目审查简化。《草案》针对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小餐饮,明确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部门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除外)。二是进货追溯鼓励信息化。《草案》提出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和记录生产经营相关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并规定没有明确保质期的,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小作坊、小餐饮不得少于二年。相较于纸质台账易丢失等传统问题,信息化追溯既减轻小微主体的记录负担,又提升了追溯效率。三是发展资源供给平等化。《草案》强调保障“三小”平等使用资金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该规定可避免小微食品主体因规模小而被排除在政策红利之外,有助于“三小”主体共享发展资源。
网络监管:从“线上空白”到“线上线下一体化”,回应“数字消费”需求。第一,实体店门槛明确化。《草案》规定从事网上订餐服务的餐饮单位应当有实体店经营资格,杜绝无实体店,仅靠外卖平台接单的“幽灵餐厅”。第二,加工过程透明化。《草案》鼓励从事网络经营的小餐饮以视频形式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这有助于提升消费信任,同时倒逼小餐饮规范操作。第三,外卖配送安全化。《草案》鼓励餐饮外卖对配送食品进行封签,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容器包装。这有助于解决外卖配送中食品被调包、被污染的问题,保障食品安全。第四,平台责任法定化。《草案》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三小”主体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这压实了平台的审核与管理责任。
法律责任:从“笼统追责”到“精准惩戒”,兼顾公平与震慑。第一,罚款标准差异化。《草案》根据违法主体、违法情节设定差异化罚款。例如,未取得登记证经营的小作坊,若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而小餐饮仅“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再比如,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严重违法行为,小作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小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从业限制制度化。《草案》新增从业限制条款,规定被吊销登记证的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三年内不得申请小作坊、小餐饮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被取消备案卡的小摊点经营者,一年内不得取得备案卡,同时限制从事食品行业工作。该规定有助于减少“换个招牌继续违法”的现象。第三,处罚方式人性化。《草案》针对标签存在瑕疵等轻微违法,规定“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该规定有助于维护法规权威,同时又给予小微主体改正空间。
(作者为河南工业大学粮食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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