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明确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涉及收益范围、归属、使用、公示、监督等等!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大家觉得怎么样?
比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产生的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道闸、 分道栏、电梯、楼道等所得的经营收入;
(二)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 (三)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
(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 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
(五)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六)其他依法属于业主的共有收入。
第五条公共收益按照共有部分权属分为全体业主公共收益和部分业主公共收益。利用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如小区主干道、 中心广场)产生的收益为全体业主公共收益;利用部分业主共有部分(如某单元楼道、某楼栋屋面)产生的收益为部分业主公共收益。部分业主公共收益的使用、分配,由该共有部分对应的业主共同决定,表决规则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聘用专职人员薪酬或者补贴等费用;
(三)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鉴定、财务审计、招标代理等费用;
(四)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等合法支出; (五)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费用。
等等...下面看看原文公告!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保定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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