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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网11月3日讯,为持续动态清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切实保障群众出行安全,济宁公安交管部门深化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百日整治行动对酒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全面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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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酒杯,放下车钥匙”这个简单的动作大家都应该懂得,但还是有一些人心存侥幸!
案例一
2025年10月18日,在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北路与任兴路交叉口北约150米处,当事人驾驶小型汽车,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金宇中队民警现场查处,经对驾驶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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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5年10月19日,在济宁市太白楼路齐鑫花园门口处,当事人驾驶小型汽车,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经开区勤务大队疃里中队民警查处,经对驾驶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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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危害大代价高,因一时贪杯 一时侥幸触碰法律底线必受法律惩处!
酒(醉)驾的代价
机动车驾驶人酒(醉)驾,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不仅给驾驶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同时也扰乱交通秩序,给他人和社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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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抵制、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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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公安交警、编辑:李 敏,邹城网、审核:代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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