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藁城区岗上镇村民吴某某的遭遇,是基层征迁领域信息公开困境的一个典型切片:因对 2017 年滹沱河生态修复工程的征迁评估存疑,他申请公开相关评审报告与补偿明细,却被镇政府以 "非征收主体、无相关信息" 为由拒绝;即便区政府两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明确责令镇政府限期公开,截至 2025 年 11 月初,法定公开期限已过,相关信息仍石沉大海。这起事件不仅关乎一位村民的合法权益,更折射出基层政务公开在制度落地、权责界定与监督执行中的多重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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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溯:一场信息公开申请的 "拉锯战"
吴某某的维权之路始于对征迁程序合法性的质疑。2017 年滹沱河生态修复工程涉及他与同村村民的承包地征迁,村委会在未通知其到场的情况下完成了树木评估,这让他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产生强烈怀疑。为核实补偿依据,2025 年 2 月,吴某某通过 EMS 向岗上镇政府申请公开三类核心信息:一是涉及小丰村的 6 册征迁补偿评审报告及评估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勘察记录等原始资料;二是小丰村土地征收流转款项的数额与构成明细;三是补偿发放流程及相关手续。
然而,岗上镇政府的答复简单直接:"没有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理由是该镇 "不是土地征收主体和补偿主体,不具有征收补偿的职权职责"。这一答复与吴某某掌握的官方文件形成鲜明反差:藁城区水务局 2023 年的情况说明明确指出,岗上镇政府是征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调查评估与补偿费发放;2017 年工程指挥部的会议纪要更细化要求,各乡镇需 "做好现场影像资料记录与存档"。
在关键证据支撑下,吴某某向藁城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5 年 5 月,区政府首次责令镇政府 20 个工作日内答复,但镇政府仍以同样理由拒绝;6 月,吴某某再次申请复议,区政府 9 月作出的 172 号复议决定书直击核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的原则,岗上镇作为征迁责任主体,"依法应当保存并公开相关信息",其答复 "与事实不符"。即便如此,直至 11 月记者调查时,镇政府仍以 "只向当事人回复" 为由回避问题,吴某某始终未收到任何公开信息。
法理辨析:信息公开义务的 "权责错位" 本质
这起事件中,岗上镇政府的推脱看似有 "法律依据",实则是对职权职责与公开义务的刻意混淆,暴露出基层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制度的认知偏差。
从法律层面看,征迁补偿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界定有明确标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清晰划分了公开责任: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机关公开,获取保存的信息由保存机关公开。石家庄本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也明确,乡镇政府需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在滹沱河工程中,镇政府既是征迁实施的责任主体,又是调查评估资料的形成者和补偿资金的发放者,自然成为法定的信息保存与公开义务方,其 "非主体无信息" 的辩解显然站不住脚。
从实务操作看,基层政府的 "信息不存在" 答复存在程序瑕疵。根据信息公开制度的通行要求,行政机关以 "信息不存在" 答复时,必须举证证明已履行合理检索义务。但岗上镇政府未提供任何检索记录,也未说明是否向相关部门核查信息下落,仅以职权划分为由拒绝,完全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要求。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刘铮的解读切中要害:镇政府的行为本质是 "以职权界定规避公开义务",违背了政务公开的核心原则。
更深层的矛盾在于 "征收主体" 与 "实施主体" 的责任剥离。我国征地制度中,县级政府通常是法定征收主体,但乡镇政府是具体实施者,负责最关键的调查、评估、公示等环节。这种分工本应形成权责闭环,但在实践中却常出现 "主体不实施、实施不担责" 的怪圈 —— 县级政府以 "未直接参与实施" 为由推脱,乡镇政府以 "非法定主体" 为由回避,最终导致信息公开申请陷入 "无人负责" 的真空地带。
现实镜鉴:基层政务公开的三重堵点
吴某某的遭遇并非个例,而是基层征迁信息公开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缩影,其背后折射出三大系统性堵点:
1. 信息管理的 "碎片化" 困境
征迁项目涉及勘测、评估、审批、发放等多个环节,信息分散在自然资源、住建、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多个主体手中,却缺乏统一的归档管理机制。崇义县、东莞市等地的征地公开标准目录均要求,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补偿支付凭证等需在村公示栏和政府平台双重公开,但在藁城案例中,镇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竟声称未保存评估报告等核心资料,要么是未按规定存档,要么是信息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检索,本质是政务信息管理的 "基础工程" 薄弱。
2. 行政复议的 "执行空转" 风险
行政复议是化解信息公开争议的重要渠道,但在基层实践中常面临 "决而不行" 的尴尬。藁城区政府两次作出复议决定,却未明确后续监督机制,导致镇政府可无视限期公开要求而无任何及时约束。这种 "重决定、轻执行" 的现象,使得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大打折扣,既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消耗了公民的维权成本。
3. 法治意识的 "基层温差"
部分基层行政机关仍将信息公开视为 "负担" 而非义务,存在明显的认知偏差。岗上镇政府在上级明确责令公开后仍消极应对,甚至以 "只向当事人回复" 回避媒体监督,暴露其对政务公开法定责任的漠视。这种意识偏差并非个例,在多地征迁信息公开纠纷中,"不懂规定"" 领导没批示 " 等成为常见托词,反映出基层法治教育与责任考核的缺位。
破局路径:构建 "权责清晰、监督有力" 的公开机制
解决基层征迁信息公开难题,需从制度完善、执行强化与意识提升三个维度协同发力,让 "阳光征迁" 真正落地:
1. 厘清权责边界,压实公开责任
应通过地方性立法明确 "征收主体 - 实施主体 - 监管主体" 的信息公开责任清单:县级政府需公开征收批复、补偿总方案等宏观信息;乡镇政府需公开分户评估报告、现场勘察记录、补偿发放明细等微观信息;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需公开行业标准、审批流程等规范信息。石家庄可参照其 2016 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框架,制定专门的征地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消除 "权责模糊地带"。
2. 规范信息管理,打通 "数据壁垒"
建立征迁项目信息 "一站式" 管理平台,将从勘测到补偿的全流程资料纳入统一数据库,明确乡镇政府为信息归档第一责任人,要求在项目完成后 30 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同时参照东莞等地做法,将补偿支付凭证、评估报告等关键信息同步在村公示栏、乡镇官网、县级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实现 "线下线上双覆盖",从源头上解决 "信息找不到、查不到" 的问题。
3. 强化监督问责,破解 "执行空转"
建立信息公开复议决定 "回头看" 机制,由县级政府督查部门对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办,对超期未公开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逾期仍未整改的纳入绩效考核负面清单。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对拒不履行公开义务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让 "纸上权利" 真正转化为 "现实权利"。
4. 深化法治教育,消除 "认知温差"
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基层干部常态化培训内容,结合典型案例讲解征迁信息公开的范围、流程与责任,纠正 "非主体无义务" 等错误认知。同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宣传手册等形式,向村民普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路径 —— 如明确申请对象、规范申请内容、保留申请凭证等,让公民知道 "如何维权",也让行政机关明确 "如何履职"。
结语:政务公开是最好的 "减压阀"
征迁工作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信息公开则是化解矛盾、凝聚共识的关键。石家庄藁城的这起案例警示我们:政务公开不是 "选择题" 而是 "必答题",不是 "面子工程" 而是 "民心工程"。当基层行政机关真正将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的原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当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征迁领域的各类争议自然会迎刃而解。期待这起案件能成为激活基层政务公开的 "催化剂",推动更多地方补上制度短板、打通执行堵点,让政务公开真正成为规范权力运行、保障民生权益的坚实屏障。
来源;长江网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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