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矿业投资领域,有一类长期被忽视却影响深远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通过合法招拍挂程序取得采矿权后,尚未正式投产,便因地方行政机关主导的“矿山资源整合”政策被强制纳入整合范围,最终整合失败、生产无望,企业陷入长达十余年甚至二十年的“休眠状态”。湖南某矿山企业的遭遇,正是这一现象的缩影。
该企业于2008年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拍挂程序,依法取得一处矿山的采矿权。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本应开启正常的生产经营。然而,不久后,地方以“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为由,出台整合方案,要求将该矿与周边矿山合并,由指定的“主体企业”进行统一开发。企业被迫停止一切开采活动,等待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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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矿业专业律师团)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主导整合的“主体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政策调整等原因,迟迟无法完成收购程序。整合工作陷入停滞,既未完成资产交割,也未恢复生产。原矿业权人则被长期“冻结”——既不能自主开采,也无法转让退出,更未获得任何补偿。从2008年到2025年,整整十七年,企业投入的巨额资金化为沉没成本,设备因长期闲置而严重损毁,人员流失,管理瘫痪,经济损失惨重。
这并非孤例。据楹庭矿业律师团在多起矿业权纠纷案件中的观察,2013至2017年间,全国多地掀起大规模矿山整合浪潮。有的地方主管部门出于产业升级、安全监管、环保整治等公共利益考量,出台整合政策,要求“小矿变大矿、一矿变一企”。政策初衷虽好,但在执行过程中却暴露出诸多问题:重行政指令、轻法治保障;重政策推动、轻补偿落实;重短期政绩、轻长远责任。
许多企业正是在这场“整合风暴”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依法取得矿业权,却被一纸行政命令强行中止开发。整合方案由行政机关制定、批复并监督实施,整合主体由主管部门指定,整合节奏由行政机关把控。然而,一旦整合失败,责任却由企业承担。行政机关往往以“市场行为”“企业间协议”为由推诿责任,声称“行政机关只是引导,不承担补偿义务”。这种“只出政策,不担责任”的做法,严重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我们必须明确:矿山整合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而非纯粹的市场交易。 首先,整合的启动源于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政策,而非企业自愿。 其次,整合方案由行政机关制定并批复,具有行政强制力。 再次,企业停产是基于行政机关的指令,而非自身经营决策。 最后,整合失败后,企业无法恢复生产,也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向“主体企业”追偿,陷入维权困境。
因此,当整合失败导致企业长期无法开采时,责任主体应是作出整合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采矿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如资源整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而限制或收回采矿权,必须依法给予合理补偿。这一补偿义务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因领导更替、机构改革或时间推移而免除。相反,拖延越久,损失越大,补偿金额还应包含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甚至可主张行政赔偿。
此类问题的法律定性非常清晰:这是典型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整合决定时,就应当预见到可能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并同步制定补偿方案。但在实践中,许多地方“只做半篇文章”——只下整合令,不谈补偿事,导致企业陷入“停产无补、维权无门”的困境。
更令人担忧的是“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主管部门推动整合,后来的部门负责人则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推诿塞责。企业年复一年申诉,却始终得不到明确答复。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企业权益,更严重破坏公信力和法治环境。
那么,企业应当如何维权?关键在于转变维权思路: 不应将问题视为企业间的合同纠纷,而应定性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补偿义务的行政争议。 维权路径应从民事诉讼转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具体而言,企业可采取以下步骤:
全面收集证据:包括招拍挂文件、采矿权证、整合方案批复、停产通知、投资凭证、设备清单、损失评估报告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申请行政复议: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要求确认原行政机关未依法补偿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补偿职责。
提起行政诉讼:若复议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申请司法鉴定:对损失金额进行专业评估,确保补偿请求有据可依。
寻求媒体与社会监督:在合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舆论监督推动问题解决。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最高院多次发布典型案例,明确支持因政策调整导致损失的企业获得合理补偿。《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1条、《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0条以及《关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意见》中也强调:“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政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治的进步为企业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撑。所有遭遇“整合烂尾、停产无补”困境的企业,不要再沉默等待。十七年的荒废,不应换来一句轻描淡写的“历史问题”,等待的应该是法治的尊严与公平的回归。
行政机关也应主动担当,正视历史责任。补偿不是负担,而是对法治的尊重;解决问题不是被动应对,而是提升治理能力的体现。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让每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安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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