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大理州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2025〕322号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能源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8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等相关规定,州发展改革委通过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委党组集体审议等相关程序,并报经十五届州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大理州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理州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大理州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从1.33元/立方米调整为1.02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从0.94元/立方米调整为0.92元/立方米。
二、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制度
为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发展,对管道天然气直达的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气价,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每户每年用气量在360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第一阶梯价格(联动后终端到户销售价格)执行;每户每年用气量在360立方米以上至540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第一阶梯价格的1.2倍执行;每户每年用气量超过540立方米的部分,按第一阶梯价格的1.5倍执行。
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用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燃气企业申报,经燃气企业核实确认后,按每人每年90立方米增加用气基数。
三、完善低收入群体保障措施
对低收入群体实行气价优惠,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的管道天然气用户,按第一阶梯基准销售价格执行,当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后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按联动后的第一阶梯终端到户销售价格执行。
四、落实支持政策
对城镇供气区域内的驻军部队(含武警、消防)营区、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托育机构(不含生产经营)等社会福利场所用气,全部用气量按照居民用气第一阶梯终端销售价格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燃气企业要主动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认真落实调价政策,妥善做好价格变动前后气表所对应气量确认和已收取燃气费的清算工作;加强供需衔接,在保障民生用气前提下,切实保障非居民用户用气需求,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二)各燃气企业要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燃气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优化服务举措,强化成本约束,降本增效。
(四)各县(市)和燃气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宣传目前天然气资源的现状、实行阶梯气价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天然气市场监管,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燃气企业采用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虚增用气量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的正常秩序。
六、执行范围、时间
(一)执行范围
大理州行政辖区内接入中缅天然气管道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全部经营区域内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天然气。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大理州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发改价格〔2022〕271号)同时废止。
2025年10月24日
本文来源:大理州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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