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万金系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因替国企做劳务采砂,在事隔9年之后的2023年6月30日,被南溪区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立案侦查,同年9月22日移送南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方于2024年9月18日向宜宾市南溪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5年6月24日,该案在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参与本案旁听的多名法律从业人员表示,丁万金一案中,检方将原本是江峰公司为涉案土地的租赁人和实际使用者,在本案中指鹿为马、张冠李戴套在南溪区明康公司及股东丁万金身上,错误地认定南溪明康公司为涉案土地实际使用者,纵观全案在案证据,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完全歪曲了事实,将一个合法从事劳务且无犯罪事实的人指控为“犯罪”,的确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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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涉案土地的实际租赁和占用主体是南溪区国企江峰公司,而不是明康公司,更不是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
本案在案的核心证据:《沙嘴劳务承包合同》、《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都是承租方江峰公司与出租方江南镇自由村一社签订。明康公司或者明康公司股东丁万金个人,无任何证据显示与自由村一社,就案涉土地签订过任何协议。
《土地租赁合同》显示:江峰公司租赁土地的时间是5年,即2014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租地款,由江峰公司用对公账户一次性支付给了出租方自由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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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证据显示,在土地租赁合同的5年期内,江峰公司依据土地租赁合同可以一直使用该土地。因此,从书面的《土地租赁合同》就完全可以证实,实际租赁和占用江南镇自由村一社涉案土地的主体是江峰公司,不是明康公司,更不是丁万金。
02
检方指控丁万金“擅自堆放172万吨砂石,改变土地用途”,属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中,证据《沙嘴劳务承包合同》充分证明明康公司仅为劳务方,砂石堆放完全按照江峰公司指令进行,明康公司没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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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诉讼过程中,南溪区检察院故意混淆责任主体,将国企江峰公司的行为强行归咎于明康公司,属事实认定错误。
03
检方错误认定涉案土地租赁权利义务从江峰公司转移给了明康公司,属于无中生有的张冠李戴行为
南溪区检察院的逻辑是,涉案土地租赁的权利义务已经从江峰公司转移给了明康公司,他们认为江峰公司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都转移给了明康公司。
对于检方的这一指控逻辑,相关法律人士认为,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本案没有任何一份法律文件证明江峰公司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转移给了明康公司,南溪区检察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发生了土地租赁权利义务转移的事实,完全是无中生有错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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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检方认定,由于明康公司接手砂石后,在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未能积极转运,所以造成砂石滞留在涉案土地上,这属于典型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认定错误
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明康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积极架设高压线路、安装变压器、订购了生产设备,准备生产时,2015年10月,江峰公司通知不能在此加工生产,原因是离长江边太近,环保通不过,要等待江峰公司在长江对面麻柳湾处租赁好生产场地后,再转运过去生产。
由此可见,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砂石滞留在涉案土地上是政府行为和江峰公司的责任,与明康公司无关。
05
检方错误指控造成涉案土地砂石未运走、土地未复耕,是由于丁万金没有去协助明康公司转运砂石,所以丁万金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017年9月16日,明康公司股东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退出明康公司,砂石经营由明康公司唯一股东陈明经营。
2017年9月19日,明康公司陈明与江峰公司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足以说明涉案土地上的砂石与已经退股的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无关。
2017年10月明康公司陈明正式开始转运砂石到江峰公司指定的麻柳湾砂石堆场。2018年初、明康公司陈明在转运砂石过程中,当地村民声称陈明挖到了他们的砂石,索要3000万元的高额赔偿,索要不成就强行阻拦砂石转运。
为此,江峰公司、江南镇政府、南溪区公安分局多次协调都无法运走。然而,在检方的指控中,竟然称,尽管丁万金于2017年9月16日已经从明康公司退股,但作为明康公司的原股东丁万金没有去协助明康公司转运砂石,所以丁万金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丁万金当庭喊冤称,自己早就退股,退股后自己都没有去过案涉砂石场地,后面发生的事情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自己既没权利也没义务,去协助明康公司转运砂石,如此指控是莫须有的罪名!
相关法律观察人士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该立案而立案、不该起诉而被起诉”的冤案,丁万金无任何犯罪行为,却被强行列为犯罪嫌疑人,的确令人匪夷所思。(转自 意见客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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