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安全”?
电气焊属于动火作业
具有高温、熔融飞溅的特性
若作业过程中
安全措施不到位
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严重威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日
瑞安市仙降街道某厂房简易升降机起火
所幸处置及时
未造成人员伤亡
但这场“有惊无险”的背后
藏着所有人都该警惕的“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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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
火灾原因为施工人员杜某某
热切割期间熔渣掉落引燃周边可燃物
从而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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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引发火灾
尚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因过失引发火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决定给予杜某某警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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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无小事
动火作业更不能“任性”
各生产经营单位
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和现场监护制度
从业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
规范操作
可别等出了事再后悔
安全才是最大的省心省钱

案例警示
案例一
2025年9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一大厦室外墙壁装饰物起火,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赵某某在使用割炬进行气割作业时,动火切割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且赵某某并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赵某某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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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5年5月10日,温州市瑞安市一厂房楼顶起火,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夏某某和吕某某俩人在未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使用角磨机切割环保管道,产生的火花引燃管道内残渣引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夏某某、吕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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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5年4月30日,温州市永嘉县一养殖合作社发生火灾,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严某某在未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使用焊机进行电焊作业时掉落火花,引燃下方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机器设备等物品烧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严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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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浙浙安全提示
一次次真实的火灾敲响警钟
动火作业哪怕只是瞬间的疏忽
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每一次违规操作
都是在赌概率
而赌注则是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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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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