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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新区黄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
通 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无证售卖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将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主动到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功能区、乡镇(街道),尤其是各社区、村队充分发挥基层堡垒作用,落实“网格化”监管机制要求,对重点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安排专人进行重点管控,防止流动作案。功能区、乡镇(街道)要强化警示教育和舆论宣传,组织人员利用搜爆仪等技术手段,对重点区域进行常态化排查,一经发现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第一时间上报。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电话、邮箱或直接到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相关标准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和保护。
举报方式:
渤海新区黄骅市公安局
电话:110(24小时接听)
0317-5321024(24小时接听)
邮箱:bhxqhhsgaj@163.com
渤海新区黄骅市应急管理局
电话:0317-5212399(24小时接听)
邮箱:hhsdzb@163.com
附 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举报奖励标准
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举报奖励标准
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中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存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情形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30%计算,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
(一)举报并查实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奖励3万元。
(二)举报并查实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奖励3000元至2万元。其中,查处非法经营数量10箱以下的,奖励6000元;非法经营数量10箱以上30箱以下的,奖励6000元至1.8万元;非法经营数量30箱以上的,奖励1.8万元至2万元。
黄骅融媒
来源: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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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张孟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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