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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读到陆总一篇名为服从命令还是服从法律的文章,挺受启发。巧的是,随后就被两部新的地方性法规吸引了。
8月,《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10月公布,这部地方性法规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人大为窨井盖制定地方性法规,很罕见,不过据我所知,这只是国内第二。今年1月,佛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内第一部。
两部条例都规定了管理责任人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二小时内到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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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相较,明显差别在于立法依据,宿迁将《安全生产法》作为立法依据之一,而佛山对于立法依据却没有明说。
虽然主管部门都挺多的,但略有不同:
宿迁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窨井盖安全管理跨部门协作的牵头部门,明确8个部门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11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佛山条例规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的窨井盖安全管理的统筹、监督和考核工作,明确9个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提出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没有明确具体包括哪些部门。
共同之处在于,窨井盖竟然不包括室外消火栓的盖子。
宿迁条例所称窨井盖,是指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区域,以及在住宅小区、单位庭院等公共区域内设置的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热力、通信、交通、治安、广播电视、照明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工作井的井座、井盖等设施。
佛山条例所称窨井盖,是指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范围内设置的供水、排污、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照明设施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工作井的井座及其井箅、井盖。
宿迁条例还有一处亮点,就是明确鼓励购买窨井盖公众责任保险,这一条与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相似。
特别一点的内容就这些,没有其他的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官网自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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