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A航运公司的担保困局
2015年,A航运公司为获取B银行1.2亿元贷款,以名下6艘船舶提供抵押担保。2018年,因航运市场低迷,A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重整期间,船舶价值从1.2亿元暴跌至7000万元,但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暂停担保权行使,要求B银行“等待统一分配”。B银行多次申请处置船舶未果,最终船舶因长期停泊腐蚀贬值至5000万元,导致银行5000万元债权无法覆盖。
关键痛点:担保物价值持续缩水,权利人却因重整程序无法及时止损!
二、裁判结果与法律依据
1. 核心裁判观点
某法院判决支持B银行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裁定:
立即拍卖船舶:所得5000万元优先清偿B银行债权;
剩余7000万元债权:转为普通债权参与重整分配。
2. 裁判理由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但书条款——担保物“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
事实认定:船舶价值已低于担保债权额,且停泊腐蚀构成“价值持续减少”,符合解封条件。
利益平衡:担保权暂停行使旨在保护重整,而非剥夺权利人基本救济权。
三、法律分析:被告如何有效抗辩?
Q1:重整期间担保权必然“冻结”吗?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并非如此!《企业破产法》第75条但书条款是“解封密钥”。需同时证明:
- 担保物价值已不足覆盖债权:例如评估报告显示抵押房产价值低于债权额;
- 存在价值持续贬损风险:如设备闲置老化、专利临近失效期、存货易腐坏等。
行动建议:立即委托评估机构出具价值报告,并公证贬损证据(如生锈照片、市场跌价数据)。
Q2:如何应对管理人“统一分配”抗辩?
俞强律师策略:
管理人常以“防止资产零散处置”为由拒绝解封。被告可援引以下规则反击:
- 《民法典》第413条:抵押物变价款不足清偿部分,应由债务人继续清偿,表明担保权人无需为重整牺牲全部利益。
- 破产法立法本意:暂停行使担保权以“不影响担保物价值”为前提,若贬值则背离立法目的。
案例支撑:山东高院2021年典型案例明确,担保物价值不足时,债权人可突破重整方案主张权利。
Q3:担保物灭失或权利瑕疵怎么办?
俞强律师风险提示:
即使担保物物理灭失(如船舶沉没)或权利终止(如专利未缴年费),仍可主张替代补偿:
- 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174条,担保物权人可就赔偿金、保险金优先受偿;
- 恢复期内的权利救济:如专利处于终止恢复期,可通过补缴费用恢复权利,担保权不消灭。
行动建议:及时查封赔偿金账户,督促管理人行使恢复权利。
Q4:如何避免“部分清偿”损害整体利益?
俞强律师谈判策略:
若管理人提出“部分担保物解封”(如仅拍卖3艘船),需警惕:
- 剩余担保物能否覆盖债权? 若不能,要求管理人提供增信措施(如第三方担保);
- 明确书面协议:约定若剩余担保物贬值,管理人需以重整资金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破产法赋予债权人对重整方案的异议权,未实际受偿可继续追索(《企业破产法》第92条)。
四、结语:被告维权的关键步骤
立即评估担保物价值,锁定贬值证据;
书面申请管理人解封,并列明法律依据;
遭拒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请求恢复担保权行使;
同步查封替代财产(保险金、赔偿款等),防止财产转移。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结合担保物类型、重整进度制定策略,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团队专长领域:
公司股权纠纷、合同违约追索
金融债权清收、破产重整担保权救济
知识产权与资产处置
咨询方式:关注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免费电话咨询,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预约。
上海律师、浦东律师提示:在复杂的商业争议中,早期策略干预是扭转局面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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