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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大促已拉开帷幕
大家是不是已经
开始陆续收到快递了?
如果你收到取件短信
称包裹已到达驿站
附带取件码和联系电话
或是被告知派件不成功
请联系某个号码
千万要当心
这可能是骗局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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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江苏南通已发生多起
假冒取件短信实施的诈骗案件
有受害者因一时疏忽损失数十万元

01
听信“客服”
女子落入诈骗陷阱
21日,家住南通市通州的刘先生(化名)回想起自己险些被骗走15万元的经历,仍感到后怕。前不久,刘先生收到一条快递取件短信,提示他到某超市的快递点取快递。刘先生不清楚超市的具体位置,便拨打了发短信的手机号码,对方称刘先生开通了抖音月付功能,如不立即关闭,每月将自动扣费800元。刘先生听后非常着急,按照对方提示下载了一款手机软件,手机随即被远程控制,陷入持续黑屏。
察觉出不对劲的刘先生赶紧来到派出所,找到值班民警,言及自己可能遭遇电信网络诈骗。民警迅速带领刘先生前往银行,将银行卡内剩余资金取出,同时将刘先生的手机解除远程控制,紧急止付银行卡。由于处置及时,刘先生的15万元存款才得以保全。
如果说刘先生是幸运的
那么启东市的何女士(化名)
则实实在在地栽了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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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9日,何女士在家中收到一条短信,称她有一个快递因电话无法接通而派送失败。何女士随即回拨了短信中的电话,对方自称是某电商平台“客服”,未提及快递事宜,反而告知何女士,她在平台账户绑定的银行卡,自动支付购买了一份保险。何女士当即表示自己从未办理此类业务。“可能是您弄错了,我这边可以帮您解除绑定。”对方“贴心”地将电话转到“保险公司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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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于取消服务的何女士在对方诱导下下载了一款陌生App,并按对方要求提供了银行卡号、验证码等信息。直到发现银行卡转出两笔钱款时,何女士才意识到上当受骗。此时,她的8万元存款已被骗子卷走。
02
收到短信半小时
23万元积蓄汇往境外
“不法分子通过发送虚假快递取件短信,引诱受害人主动联系,进而实施诈骗。”南通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网络犯罪侦查大队副大队长宋律钊介绍,近一个月来,南通市发生多起虚假快递取件短信诈骗。此类骗局将日常购物与平台服务场景相融合,精心伪装、环环相扣,隐蔽性极强。部分市民因一时放松警惕而落入陷阱,造成财产损失。狡猾的骗子甚至诱骗受害人购买外汇,直接将诈骗资金转移至境外,导致受害人损失惨重。
回忆起23万元积蓄在半小时内“不翼而飞”的经历,市民周女士(化名)仍觉得“像做了一场噩梦”。事情发生在上月19日。当天中午,周女士收到一条短信,称她的快递已送达小区门外,因门卫不愿代收,需她主动联系短信中提及的“小王”,并附上了联系电话。尽管近期并未网购,周女士还是拨通了电话。对方告知周女士,她在某电商平台有一笔2000余元的网购支出,已从她的银行卡扣款。周女士当即表示从未在该平台购物,对方随即表示可以协助拦截扣款,将款项退回银行卡。
在对方的“指导”下,周女士下载了一款手机App,又按要求打开了手机银行,进行了一系列操作,其间不仅输入了密码,还完成了刷脸验证。然而,周女士等来的不是退款,而是一条银行发来的跨境汇款业务通知——显示她的账户已完成3.2万余美元的汇款,折合人民币23万余元,全部源自她本人的存款。
从收到短信到存款被汇至境外,短短半个小时,周女士一步步坠入这场精心设计的“吸金”陷阱,积蓄瞬间蒸发,损失惨重。
03
核实情况找官方,陌生电话慎回拨
骗子作案主要分为四个步骤:
1
发送虚假快递取件短信诱使联系
部分市民因记不清网购详情或担心错过包裹,会主动联系短信中预留的号码,从而落入陷阱。
2
虚构扣费,制造恐慌
市民一旦取得联系,骗子便谎称“误开通会员”“误购商品”或“订单即将扣费”,以“高额扣款”为由制造紧张气氛,当事人在慌乱中为追回款项,容易丧失判断力,一步步落入圈套。
3
诱导下载涉诈软件
骗子以“远程协助取消扣费”为名,诱导受害人下载具有“屏幕共享”功能的涉诈App,以便窃取个人信息或远程操控手机,为盗刷铺路。
4
窃取信息卷走钱款
骗子通过索要银行卡密码、验证码或诱导刷脸,操控账户进行转账,或利用涉诈软件后台窃取的信息,实施多笔隐蔽盗刷,最终造成受害人资金损失。
警方提醒
✅收到快递取件短信,如有疑问,请通过快递公司官方App、小程序或官网查询物流信息,或拨打官方客服电话核实。
❗️切勿直接联系短信中提供的陌生号码,正规快递公司绝不会以“保险扣费”“百万保障”等理由,要求客户转账或下载非官方App。
⚠️不要点击陌生链接填写个人信息。
⚠️拒绝“远程协助”“屏幕共享”操作。
⚠️身份证号、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是资金安全的最后防线,无论对方理由多么充分,绝不向陌生人透露。
如不慎遭遇诈骗,请立即保存相关证据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
来源:成都市场监管
编辑:韩玉婷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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