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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购买机票奖励优秀员工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Question
我公司是上海市一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20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请问我公司购买的上述机票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Answer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10月11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关于纳税人日常用票中的热点问答》第2问“公司准备购买20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复如下,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你公司购买机票奖励优秀员工,属于集体福利项目,购买的机票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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