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其未能履行法定的燃气用户安全指导和设施定期检查义务,被处以人民币6.99万元罚款。
根据唐山市住建局于2025年10月20日开出的《﹝唐住建﹞罚字﹝2025﹞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明确为“未对燃气用户指导安全用气、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该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地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该条款是保障公共安全、防范燃气事故的核心规定之一。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唐山市住建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唐山燃气集团作出了罚款陆万玖仟玖百元的行政处罚。该罚项专门适用于“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地供应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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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08-18,法定代表人为卢春茂,注册资本为54081.63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2001047563399,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唐山路北区华岩北路22号,所属行业为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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