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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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常因某些原因,在首次执行(以下简称 “首执”)时未将全部债务人(如连带债务人、保证人)纳入执行范围,待案件因 “无财产可供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 “终本”)后,才发现遗漏债务人。
那么,如果首执案件中未申请执行某个债务人,能否在申请恢复执行中增加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林某与蒋某某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恢复执行的客体是执行依据,而非首次执行案件。因此,申请执行人即便在首执案件中仅申请执行部分债务人,其在申请恢复执行时,仍可申请执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全部债务人。
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在首执案件中未申请执行林某,能否在申请恢复执行中增加申请。
第一,本案的执行依据,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复议申请人林某应当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二,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在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已申请执行主债务人邱某甲和另一连带清偿义务人庄某某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在首执案件中未申请执行林某,并不能推定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免除了林某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系因被执行人邱某甲、庄某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将生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人,即复议申请人林某也一并列为被申请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第四,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无论是采取在新立的恢复执行案件中一并将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人“林某”列为被执行人,还是采取既新立恢复执行案件、又新立对“林某”的首执案件,而后并案执行的方法,均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两种方法仅是立案操作程序的不同,并不影响复议申请人林某作为(2015)泉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调解书所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周军律师提醒,首执未申请执行债务人,恢复执行时仍可增加。申请执行人需提前梳理执行依据内容,留存首执未申请的客观证据,按规范提交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新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大程度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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