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刑法上没有“拐卖男人罪”?不是法律“忽略”了男性
近日,一则关于某地立法保护大龄未婚女性的新闻引发了广泛讨论。一位网友回复关于“男女平等”的留言说:“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没有拐卖男人罪。” 他还列举了一个媒体近期报道的案例,一个17岁的未成年将19岁的男朋友以10万元的价格卖到了缅甸。
这个问题直指一个看似“不平等”的法律现象:同样是失去自由、被当作商品贩卖,为何法律单独将“妇女、儿童”列为拐卖罪的保护对象?难道男性的身体自由权就不值得同等保护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穿越法条的字面,探寻其背后的立法逻辑、历史与现实。
一、 法条溯源
首先来看现行《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
(此条共列出了八种严重情形)
法律条文清晰明确,保护对象是“妇女”和“儿童”。那么,被拐卖的男性该怎么办?他们并非无法可依,只是适用的罪名不同。
男性若被非法拘禁、强迫劳动,通常会涉及以下罪名: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如果在过程中造成身体伤害。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不把男性也直接放进“拐卖”的范畴里,来个“一锅烩”呢?
二、 立法初衷:保护特定的“法益”
刑法的每一个罪名,都是为了保护一种特定的“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生活利益)。“拐卖妇女、儿童罪”保护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更重要的是其人格尊严、性自主权、家庭关系以及人身不可买卖的文明底线。
1、历史与现实的犯罪焦点: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妇女和儿童因其生理、社会地位等原因,更容易成为人口贩卖的目标,并被物化为“性剥削”等对象。这种犯罪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危害性,它摧毁的是人最基本的尊严,将人彻底“物化”。立法者正是基于这种长期、普遍且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现象,设立了此罪,进行“精准打击”和“特别保护”。
2、犯罪的典型链条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典型的犯罪链条是 “拐骗→中转→贩卖→获利” ,受害者被明确当作“商品”在不同环节倒手,最终买家可能是为了强迫结婚、生育或性奴役。
“拐卖”男性:如最为典型的黑煤矿案例,其犯罪模式通常是 “欺骗/绑架→囚禁→强迫劳动→榨取价值”。在这里,男性主要被当作“劳动力”来剥削,而非作为“人”本身在市场上被转卖。整个犯罪的核心是“强迫劳动”,而非“贩卖人口”。
简而言之,立法者认为,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这一行为本身的罪恶,需要用一个独立的、刑罚更重的罪名来惩治。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其严厉程度远高于非法拘禁罪(通常三年以下)和强迫劳动罪(通常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这体现了法律对践踏人格尊严行为的最强烈谴责。
三、 是法律“漏洞”,还是“体系化”保护?
有人会问,这是不是法律的漏洞?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实际上,刑法提供了一个“工具箱”。对于“拐卖”男性的行为,司法实践会使用“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甚至“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工具进行“组合拳”式的惩处。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数罪并罚,最终的刑期也可能非常重。
但这依然引发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1、象征意义大于实际? 尽管可以通过其他罪名定罪,但“拐卖”这个词所承载的对“人格商品化”的否定,是其他罪名无法完全替代的。将男性排除在外,是否在无形中传递了一种“男性不会被当作商品贩卖”的潜在信息,从而削弱了对男性面临类似风险的认识?
2、犯罪形态在演变:随着时代发展,犯罪形式也在变化。跨国人口贩卖中,男性也可能成为各种形式剥削的受害者。法律是否应该更具前瞻性,考虑将“拐卖人口罪”作为一个涵盖所有性别的兜底罪名,同时保留“拐卖妇女、儿童罪”作为加重情节?
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公式,它根植于社会现实,也反映着一个时代的价值判断。设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法律对历史上最脆弱群体倾注的特别关怀,是文明进步的体现。
然而,那位网友的问题,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法律在不断发展中需要审视的细节。它提醒我们,对所有人的基本权利——无论男女——的平等保护,是法治的终极追求。讨论“为什么没有拐卖男人罪”,并非要否定对妇女儿童的保护,而是在肯定这一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追问:现有的法律体系,是否足以应对所有形式的人格尊严侵犯?是否能让每一个人,都同样感受到法律那坚定不移的守护?
来源:本文借助AI创作,观点仅供参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