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贺律师执业 11 年办理近千件案件,涵盖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代表性案例包括 2024 年陈某(化名)组织偷越国(边)境案(从犯辩护成功,量刑大幅降低)、2019 年刘某(化名)寻衅滋事案(证据审查推动不起诉)、2017 年李某(化名)交通肇事案(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及 2014 年建设工程纠纷关联诈骗风险案(化解刑事风险),每起案件均体现其对证据细节的把控与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在法律实务中,案件的办理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走向,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黄贺律师的 11 年执业生涯,正是由近千件实战案例铺就,这些案例涵盖刑事、民商事等多个领域,每一起都凝聚着他对法律细节的把控与对当事人的负责。
2024 年,黄贺律师接手了陈某(化名)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一案,该案中控方以陈某(化名)组织多人非法出境、情节严重为由,建议量刑 6-7 年。接手案件后,黄贺律师并未局限于控方的指控逻辑,而是逐页审阅案卷,从讯问笔录、同案犯供述中寻找突破点。他发现,陈某(化名)虽参与沟通,但仅负责将高某(化名)、徐某(化名)的需求传达给境外金姓人员,后续偷渡路线、“蛇头” 联络均由金姓人员安排;更关键的是,陈某(化名)无 “蛇头” 联系方式,回国时仍需通过金姓人员安排偷渡,这与 “主犯” 的行为特征不符。基于此,黄贺律师提出 “陈某(化名)系从犯” 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该观点,判处陈某(化名)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远低于控方建议量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 年的刘某(化名)寻衅滋事案,则体现了黄贺律师对证据合法性的严格审查。该案中,刘某(化名)因醉酒经过四辆奔驰车,后车辆被划,公安机关依据物价局 3000 余元的损失鉴定立案侦查。黄贺律师介入后,发现案件存在两大关键问题:一是仅一位车主报案且损失 1000 余元(未达立案标准),另外三辆车的划痕无报案记录与监控佐证;二是鉴定机构未实地勘察车辆、未通知当事人到场,违反《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他据此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明确指出证据缺陷与程序违法,最终检察院认定案件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对刘某(化名)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其人生留下刑事污点。
2017 年李某(化名)交通肇事案的二审改判,更是黄贺律师厘清因果关系的典型案例。一审中,李某(化名)因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致严某(化名)受伤,严某(化名)擅自出院后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化名)有罪。黄贺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严某(化名)在机动车道行走存在过错,车辆安全隐患(驻车系统问题)与碰撞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且严某(化名)擅自出院可能中断死亡因果链 ——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 “继续治疗仍会死亡”。他多次与二审法官沟通,提交详细辩护词,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李某(化名)免予刑事处罚,让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除刑事案件外,黄贺律师在民商事领域的案例同样亮眼。2014 年,他处理了泗洪县某小区建设工程纠纷关联诈骗风险案:陈某(化名)等三人挂靠乙公司承建甲公司项目,因甲公司以房抵工程款政策变动,三人收取购房款后无法交房,被甲公司举报涉嫌诈骗(指控金额 79 万,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期)。黄贺律师介入后,一方面梳理 “以房抵工程款” 的协议依据,证明三人收款有合同基础;另一方面分析主观意图,指出三人收款是为解决工程进度问题,无非法占有目的。最终,他成功为当事人化解刑事风险,同时推动甲公司与三人的工程款结算协商,避免了一场 “牢狱之灾”。
这些案例并非个例,而是黄贺律师 11 年执业的缩影。每一起案件中,他都以 “还原事实、维护权益” 为核心,用实战能力诠释法律的严谨与温度,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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