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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育有两女一子,生前独自居住在某小区的自有住房内,后该处房屋被划入了拆迁范围,老人同意拆迁安置并要求产权调换,在实施拆迁前,老人突然发病去世,老人的儿子与拆迁部门重新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取得安置房后,儿子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两个女儿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市场价值分割安置房。法院经审理认为,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是基于老人个人房产的拆迁安置利益转化而来,尽管安置房是在老人去世后取得的,但是老人已经同意拆迁安置,应当视为老人取得了安置房购买权,并对安置房享有物权期待利益,儿子与拆迁安置部门重新签订拆迁协议并进行产权登记,属于代表全体继承人的利益,所以安置房应当属于老人的遗产,其他子女要求分割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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