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下列驾驶人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原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依法查扣。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多次联系当事人催促处理,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公告告知。
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下列9名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下列9名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壹仟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如需提出陈述申辩的,应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晋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违法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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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警官、崔警官
0356-2618805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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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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