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新版《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就业见习质量,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通过见习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这一新政对2019年发布的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了就业见习的各项管理规范和补贴标准。
根据新规,就业见习人员主要包括两类群体: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政策明确,高校毕业生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海外高校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高校毕业生经学历学位认证后,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新政明确规定,见习人员只能参加一次见习,且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见习单位的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
河南省内的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及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申报见习单位。新规要求见习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带教老师应为本单位参保职工,具有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指导见习人员。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新政明确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向见习单位支付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可在见习期结束后6个月内,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就业见习补贴。鼓励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未满但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新办法强化了见习人员权益保障,要求见习单位在见习开始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不得以见习代替正常用工,不得以人事外包、劳务派遣等方式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对于未按月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费、未购买保险、收取费用等侵害见习人员权益的行为,见习人员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定期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此次修订通过细化见习单位认定条件、完善补贴机制、强化监管措施,着力破解青年群体实践经验不足、就业能力薄弱等问题。新政实施后,预计将为更多高校毕业生和青年提供高质量实践机会,推动其从“校园人”向“职业人”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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