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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法官说案例】七旬患病父母诉子支付赡养费 法院判决支持每月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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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年生活能否得到保障是老年人心中的牵挂,要是子女没尽到赡养义务,老年人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一起来看这起赡养费纠纷案,读懂赡养义务的法律边界与责任底线。

基本案情

刘某甲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刘某乙。刘某甲夫妇原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现属建档立卡脱贫户。刘某甲身患高血压、支气管炎、心功能不全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长期需医疗照料。此外,刘某乙之子刘某丙目前主要由年迈的刘某甲和张某照顾抚养,而刘某乙2025年仅向父母支付了3000元家庭开支费用。因赡养问题无法解决,刘某甲、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刘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院审理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父母。对于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成年子女若未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本案中,刘某甲、张某均已年逾七旬,劳动能力显著不足,且刘某甲身患多种疾病,家庭缺乏稳定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刘某乙作为其子,未承担应有的赡养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两位老人的实际生活需求、当地生活水平及其他相关因素,判决支持刘某甲、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定刘某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父母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刘某乙未对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给付赡养费的责任。

“百善孝为先”,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仅违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本案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既在法律层面为老年人构建了坚实的权利保障,也向社会传递了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正确价值导向。

- 供稿:李丽红 饶长汀妹 -

- 编辑:黄颖娴 -

- 审核:廖腾旺 -

- 监制:刘伟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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