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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宏、王某强容留卖淫案
——明知他人承租房屋用于容留卖淫,仍出租房屋,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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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整理:钟律图文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入库编号:2024-02-1-371-001
明知他人承租房屋用于容留卖淫,仍出租房屋,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容留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认定房屋出租者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关键要把握出租者的主观故意,即其是否明知承租人租赁房屋是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如在案证据证实房屋出租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出租房屋,为对方容留卖淫创造条件、提供帮助的,可认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一、基本案情
时间与地点:
2019年1月至2022年2月,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某村258号出租房。
人员与角色:
- 牟某宏:租用房屋容留卖淫,提供场所并望风,每天收取200-300元"台费";
- 王某强:房屋房东,明知牟某宏租用房屋用于容留卖淫,仍以双倍市场价出租;
- 卖淫女:李某、徐某、曹某、王某丙等多人,卖淫活动高度自主。
涉案金额:
- 牟某宏违法所得:15万余元
- 王某强收取租金:8.9万余元
二、法院裁判 ⚖️
一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10月8日(2022)鲁0212刑初348号判决:
- 1.牟某宏: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30万元
- 2.王某强: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3年,罚金18万元
二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24日(2023)鲁02刑终42号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核心争议:房东明知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容留卖淫仍出租,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359条:容留卖淫罪;
共同犯罪理论: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帮助,构成共犯。
认定理由:
- 1.主观明知明确:王某强供认知道牟某宏租赁房屋供卖淫女使用,亲眼见过嫖客进出;
- 2.客观行为支持:以双倍市场价收取租金,利用违法用途牟取高额利益;
- 3.共同犯罪成立:王某强为牟某宏容留卖淫提供场所条件,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
- 4.证据链条完整: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
四、钟律实务启示
1. ⚠️房东刑事责任风险:
- 房东明知承租人将房屋用于卖淫活动仍出租,可能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 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租金可作为推定"明知"的重要情节;
- 即使未直接参与管理,提供场所也可构成。
2.辩护策略重点:
- 主观明知辩点:重点审查房东是否确实"明知",是否存在合理辩解空间;
- 租金合理性:分析租金是否显著高于市场价,是否足以推定明知;
- 参与程度:区分提供场所与主动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的责任差异。
3.实务操作建议:
- 发现房屋被用于违法犯罪时应及时终止合同并报警,避免责任牵连(租赁合同中对此建议作明确约定);
- 律师代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审查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充分、可靠
- 对于异常高租金、频繁人员进出、疑似卖淫行为等情况应保持警惕;
- 一旦知晓房屋被用于容留卖淫,应立即采取行动切断关联,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2022年10月8日)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刑终42号刑事裁定(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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