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刑复核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核准通过后才能执行死刑。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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